「学生家长」谈谈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婷婷 金华升学指导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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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第一、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三、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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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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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建立

第一、新生入选开始建立学籍。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二)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二、学籍号是每个人学生唯一的。

(一)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

(二)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三)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新生建立学籍的内容。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情况);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四、学校变化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三)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籍变动管理

第一、学籍变动更改由教育部门执行。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学籍如需修改要提交相应申请。

(一)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三、跳级和留级的学籍需要申请和报备。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四、学生转学学籍变动和管理。

(一)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通过学籍系统完成转学。

(二)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三)学生在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既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五)对于极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将其送工读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工读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方可转学施教。在工读学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六)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七)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回原学校或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恢复其学籍。

(八)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五、学生休学学籍变动和管理。

(一)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二)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三)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境外读书学籍变动。

(一)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七、学生退学、辍学学籍变动。

(一)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 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整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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