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内地教育股重挫,背后只因这一条新规即将出台

13日,内地教育股在香港市场集体重挫,多只个股跳空低开,跌幅逾30%。原因系受司法部《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影响。上周五司法部发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第十二条明确: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内地教育股重挫,背后只因这一条新规即将出台

总体看来,受影响的大多是举办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的教育公司。按照司法部发布的实施条例(修正草案),小学和初中业务,将与上市公司剥离,以避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纠缠不清,一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名义上是非营利性,但实质却是营利性。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需要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灰色地带,而民办学校举办者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应该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置要求,按选定的民办学校属性办学,不要指望既占非营利性的好处,又占营利性的好处。

我国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本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举办者,应该做出选择,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民办学校,必须选择非营利性,不愿意再举办非营利性,则可清算、退出,如果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民办学校,那么,可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要求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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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是有一些民办教育举办者,对究竟怎么实行分类管理持观望态度。比较典型的就是,还希望打政策的擦边球,将学校注册为非营利性,但按营利性模式运行,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变相把非营利民办学校上市。这当然是民办教育者的如意算盘,然而,这就让分类管理的意义被消解了,制造出新的灰色地带。在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获得使用土地和税收的优惠,且可获得财政的生均经费补贴拨款,如果在享有使用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后,却按营利模式经营,那国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也就难以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事实上,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允许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对引导民办教育选择非营利性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

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是说学校不能高收费,高成本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照样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在政府指导下定价高收费,学校办学者也可依法获得高薪,学校办学可以有结余,但是,不能分红,不能上市。因此,如果已经上市的教育公司,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板块的业务,那应该将这一板块从上市资产中剥离,成为公司的非营利公益事业。具体来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基金会办学模式,公司对民办学校的投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社会捐赠等都进入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的举办者,基金会再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负责遴选校长,制订学校发展战略,这就确保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学校的学费收入,不能进入举办公司的财务,而只能进入基金会,学校的重大开支,也不是公司(董事会)说了算,必须由学校基金会董事会决策,既防止营利性的公司,把民办学校作为“提款机”,也推进民办学校实行现代治理,公司不能以举办者身份,直接参与民办学校办学。

内地教育股重挫,背后只因这一条新规即将出台

有人会担心,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后,有的民办教育公司会退出民办教育领域,那这属于公司的选择。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如果不愿意再举办非营利性学校,选择退出,可由政府接盘转制为公办学校,或由其他教育基金会接盘举办。分类管理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非营利和营利的界限是否明确,以及在具体推进时,是否按照这一明确的界定,制订没有空子可钻的政策,要杜绝民办教育举办者,可利用政策漏洞钻空子,打着非营利旗号,而按营利性经营追求回报。这不但对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对十分重要,而且,在政策明晰,没有可游走的灰色地带后,也能让民办教育办学者安心办学,选择非营利性,就做好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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