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設「地面固定停車位」 違反《物權法》麼?

本文章由業委會參與者交流平臺-“眾蟻社區” 提供!


很多人買二手房,去小區裡看小區的綠化、看戶型、看社區配套,有時候會忽略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就是小區的地面停車。這裡提醒你一點,如果這個小區地面是固定停車位的,請你謹慎!

如果二手房自帶了車位,那是一回事,如果沒有,那麼接下來的這個案例對你就非常重要了。

無論中介或者房東吹的天花亂墜,“停車不是問題”,“去物業登記就可以解決”真的是這樣麼?

小區設“地面固定停車位” 違反《物權法》麼?

哪有那麼容易啊!

老業主淡定的享受“固定車位”,新業主為搶個“臨時車位”不得不早下班,類似問題在在很多小區都能看見這樣的場景。

沒有固定車位的業主,每次晚上回到小區,最最痛苦的就是找車位,“繞著小區不停地兜圈子,不僅要觀察有無空車位,還要觀察是不是有競爭對手,實在沒有臨時停車位,只好停到老業主空著的固定車位。”一位業主的控訴。

小區設“地面固定停車位” 違反《物權法》麼?

而更讓這些非固定車位的業主心存不滿的是,一邊是他們車位少,一邊卻是固定車位車主們在“暴殄天物”。“有時候晚上8、9點鐘我在小區裡面兜一圈發現,非固定的車位早已經停滿,但是固定車位還空餘了二三十個!”

這一矛盾的一個焦點就是“固定車位”。由於歷史原因,一些住宅小區設置了部分指定給某些業主的租賃車位,這引發了那些只能“隨到隨停”搶非固定車位的車主不滿,

於是,兩方業主在小區群裡發起了爭論,作為一個重要的理論支撐、非固定車位業主認為,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非固定車主認為,固定車位的設置屬於“違法”,而且有限的停車資源沒有被合理利用,應該被取消。

疑問1.老業主的“固定車位”合法嗎?

除具有獨立產權外,小區地面的公共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同共有。我國《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就是說,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小區地面公共車位,開發商、物業公司均不得隨意佔用,並對外進行轉讓、出租。

如老業主根據當時的情形,簽訂有長期租賃協議,或者根據當時的業主公約,可在房屋買賣、租賃以後,在相應的期限內按時繳付租金的情況下,使用有關的地面公共車位。新業主如不滿當前的管理規約,可以依法依約依規提出修訂意見。

疑問2.車位改革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6條規定: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有關小區車位改革,一般意義上應被視為涉及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如小區車位改革還涉及到小區內建築物的改建、重建等,例如新增公共道路上的停車位等,則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問題來了!開這樣的一次業主大會成功率高麼?

非常難,那些已經固定車位的業主,就是明確的既得利益者,一個人在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傷害的時候,激發的能量是巨大的,假設1000戶社區,200個固定車位,那麼你無論提出任何提案,至少有200個明確的反對!

小區設“地面固定停車位” 違反《物權法》麼?

這樣的業主大會通過成功率極低

這裡只能提醒廣大業委會參與者,在設置社區停車規則的時候,儘可能的考慮到這一點,別讓這種情況有潛在發生的機會。

如果你正在購買的二手房社區,停車緊張,又是固定車位,上家又沒有產權車位的,建議你放棄,或者大幅的砍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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