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新個稅要這樣算,全國在職工10月集體漲工資!

新個稅“起徵點”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很多人關心:“我10月的工資個稅到底可以省多少?

”“我們公司10月發9月的工資,也可以按照5000元“起徵點”的標準扣除嗎?

定了!新個稅要這樣算,全國在職工10月集體漲工資!

為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稅法調整期間工薪所得稅款計算和申報,我們舉個栗子吧:

定了!新個稅要這樣算,全國在職工10月集體漲工資!

中國居民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單位發放的正常工資12000元,節假日補貼3000元,共計15000元,10月份取得單位發放的正常工資12000元,加班補貼1000元,共計13000元。如果李某每月“三險一金”個人負擔部分為2000元,那麼李某9月份和10月份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少?扣繳單位在什麼時候辦理上述稅款的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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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的基本減除費用和稅率能否按照新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按新規定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計算,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計算稅款。

(1)李某2018年9月份拿到的工資,按照稅法修改前的規定計算稅款:

(12000+3000-2000-3500)×25%-1005=1370元

按規定,單位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號前申報納稅,因此,扣繳單位應該在2018年10月申報期(1號至15號,國慶假日順延,順延時間我局另行公告)內辦理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工資的稅款扣繳申報手續,申報表填報要素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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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2018年10月份拿到的工資,按照新規定計算稅款:

(12000+1000-2000-5000)×10%-210=390元

扣繳單位在2018年11月申報期(1-15號)內辦理李某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資的稅款扣繳申報手續,申報表填報要素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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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申報知識問答

過渡期間,什麼樣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對這些問題,市稅務局給出了回答:

01

過渡期間,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答:

1.按照過渡期安排,對於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工薪所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基本減除費用為5000元/月,“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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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個稅新法規定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李某2018年10月應發工資12000元,扣除當月基本醫療、養老、失業保險個人負擔部分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實際到手工資10000元,則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2000-2000-5000=5000元。

(2)本月工資應納稅額=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5000×10%-210=290元。

2.對於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背景知識:

專項扣除:是對稅法允許扣除的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後,新增加的一個概念。

專項附加扣除:是對個稅新法所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附加扣除費用的統稱。

基本減除費用:是最為基礎的一項生計扣除,全員適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設置定額的扣除標準,稅法修改前為3500元/月,修改後為5000元/月。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基本減除費用之外,由國務院決定以扣除方式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如稅優商業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

02

什麼時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通知”規定的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也就是說,是否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無論屬於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背景知識:

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新舊稅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03

有的單位把本來該在2018年9月底發的工資,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資一起發,那麼10月份拿到的這兩筆工資能不能分開作為兩個月工資計算稅款呢?

答:

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這裡的“按月預扣稅款”是指扣繳單位按照納稅人每月實際取得的全部工資性收入計算稅款。因此,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為扣繳單位於10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無論扣繳單位10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亦或是10月內分次發放的國慶節節日補貼,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雖然能適用個稅新法,但因為合併後只能扣除一個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因此,相比單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做法,將9月底應發工資推遲到10月份發放的方法,減少了9月份應發工資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不一定划算喔。

04

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後,什麼時候申報納稅?

答:按規定,單位或納稅人應該在發放工資或者拿到錢的次月15號前申報納稅,例如王某2018年9月5號拿到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0月15號(10月份因為國慶放假,申報期將順延,具體順延時間以我局公告為準)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小貼士: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比如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並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05

我們單位當月發的工資當月報稅,10月份在扣繳客戶端軟件申報時,如果發現系統的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稅務局的軟件沒有更新?

答:

當月發放的工資,應在發放的次月15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因此2018年10月為扣繳單位9月實發工資的稅款申報期。此時,扣繳客戶端軟件默認申報表的稅款所屬期為9月,按照“通知”規定,該所得仍應按修改前的稅法計算繳納稅款,基本減除費用為3500元。如果扣繳單位需要在10月份申報期內,提前申報當月發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稅款,則應在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期更改設置為10月,這樣客戶端軟件就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了。

背景知識:

我局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將根據個稅新法分段實施的安排進行版本更新,及時滿足稅法關於過渡期規定的要求。扣繳單位在填報申報表之前,務必確認客戶端軟件為最新版本。經辦人員可通過以下操作進行確認:

1.登錄扣繳客戶端軟件(確保本地電腦連接互聯網);

2.在主界面點擊右下角“關於”按鈕;

3.系統自動連接服務器,提示“正在檢查最新版本”;

4.如果當前軟件為最新版本,系統將提示已為最新版本,並顯示版本號。如果不是最新版,則系統將提示下載更新。經辦人員也可以至以下網址下載最新版本的客戶端(注意:升級前,請務必確保歷史數據已妥善備份)。

軟件下載地址:

http://www.xmtax.gov.cn/xmswcms/content/S2336.html;

06

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資,如果工資單上扣掉的稅款仍然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的稅款,可能是什麼原因導致的?

答:

部分單位財務人員在發放當月工資薪金的同時申報上個月已發工資的個稅,也就是說工資單上領到的是這個月的工資,交的是上個月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因此,該單位員工10月份工資單上所體現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對應的是上個月(9月份)收入所應納的稅款。根據“通知”規定,上個月(9月份)收入得按稅法修改前的基本減除費用(3500元)及稅率計算,因此問題中,在工資單上體現的稅額有可能就是這樣算出來的。

納稅人如果發現10月份工資單上還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稅款,可以先向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經辦人員諮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資單上的稅款確實對應的10月份收入,單位又不願意改正的,納稅人可以向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反映,主管稅務機關將在調查核實情況後,給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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