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黃陵縣人民檢察院出台辦案說情報告制度(附全文)

為了防止辦案過程中的跑風漏氣,干擾正常辦案秩序,近日,黃陵縣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了《黃陵縣人民檢察院辦案說情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檢察人員、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親友及受請託人等,以非正當途徑和方式,通過各種關係私下向辦案人員打聽案情或為涉案人員開脫減輕責任或提出其他要求,試圖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行為進行了制度化規範,並向所有一線辦案幹警配發了《辦案說情報告及非正常情況登記手冊》,要求幹警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確定屬於報告範圍的事項,且有必要在工作中加以說明記載的,填寫該《手冊》。

《制度》規定對於下列九種情形的說情應當報告:(一)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親友的;(二)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三)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四)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五)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六)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親友、請託人宴請辦案人員、贈送禮物、有價證券,或者為辦案人員及其親屬謀取其它利益的;(七)檢察人員之間相互打聽案情,為案件請託、說情,或以其它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案件當事人有關宴請,事後才知道的;(九)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刑訴法第28條、29條規定情形應當迴避而未提出的。

《制度》明確檢察人員違反規定,不如實報告說情情況,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相關紀律規定處理。影響案件公正辦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黃陵縣人民檢察院辦案說情報告制度》(全文)

「权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办案说情报告制度(附全文)

黃陵縣人民檢察院辦案說情

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司法公正,規範檢察人員的執法行為,嚴肅辦案紀律,提高檢察人員抗干擾能力,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建設,根據高檢院《關於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等干擾的若干規定》,結合本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說情,是指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果出現檢察人員、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親友及受請託人等,以非正當途徑和方式,通過各種關係私下向辦案人員打聽案情或為涉案人員開脫減輕責任或提出其他要求,試圖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行為,依照本規定報告,並向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條 檢察干警辦理案件,要嚴格遵守各項檢察紀律、清正廉潔,做到公正司法,不準洩漏案情或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嚴禁為犯罪嫌疑人說情,嚴禁辦理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第四條 對私下打探案情的,檢察人員應予以拒絕,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 嚴格執行高檢院《關於規範檢察人員與律師交往行為的暫行規定》,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委託的律師,不得為律師提供不當幫助,不得在與律師交往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組織的可能影響具體案件公正辦理的活動。

第六條 辦案人員因工作需要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親友的,應在辦公場所進行,並確保不少於兩名辦案人員在場。

第七條 檢察人員對於 下列情形的說情應當報告:

(一)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親友的;

(二)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

(三)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

(四)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

(六)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親友、請託人宴請辦案人員、贈送禮物、有價證券,或者為辦案人員及其親屬謀取其它利益的;

(七)檢察人員之間相互打聽案情,為案件請託、說情,或以其它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

(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案件當事人有關宴請,事後才知道的;

(九)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刑訴法第28條、29條規定情形應當迴避而未提出的;

(十)其他情形的說情。

第八條 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遇有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案。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遇有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當向檢察長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報告人也可直接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於報告的內容,報告人所在的部門負責人以及紀檢監察機構應當予以保密,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黨組書記、檢察長報告,並依紀依規對相關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條 收到說情報告後,部門負責人應向報告人詳細瞭解具體情況,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提醒,有關情況應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檢察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不如實報告說情情況,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相關紀律規定處理。影響案件公正辦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全院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報告制度,黨組成員及部門負責人要於每季度末向紀檢監察部門報《領導幹部辦案說情登記表》(季報表)。對執行說情報告制度不力或故意隱瞞不報告的,按照本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目標量化考核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取消部門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三條 將說情報告所涉及的具體案件納入檢務督察範圍,檢務督察室應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必要時調閱案件材料;對於本院做出不立案、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的案件,列為督察重點。

第十四條 對於檢察人員為案件說情或徇情枉法的,本院紀檢監察部門應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將調查情況記錄在案,並將結果通知相關部門,作為年度考核及職級晉升的依據。

第十六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院全體檢察人員和事業編制人員。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朱宏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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