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之三

第二十六條

近人尺度的建築物材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外牆宜採用石材、環保複合材料、玻璃、金屬、高檔真石漆等高品質的裝飾材料展現建築的品質感,強化建築的表達效果;

(二)沿城市主幹道佈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築部分的外牆宜採用石材作為外裝飾材料;

(三)鼓勵建築外立面使用節能、環保的新型材質。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外掛空調機應按街景要求隱蔽設置或統一設置擋板予以遮擋。

第二十八條

建築屋頂設置水箱、太陽能熱水器、機房冷卻塔應進行建築藝術化處理,不得直接外露,並與建築立面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項目的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規劃進行設計,可根據需要因地制宜地採用兼有調蓄、淨化、轉輸功能的綠化方式。小遊園、小廣場等應滿足透水要求。鼓勵建設屋頂花園、中庭等共享空間,提倡住宅建築首層建設開放式共享空間。

第三十條

經依法審定的城市綠地規劃不得隨意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調整後的綠地規模不小於原規劃規模。

第三十一條

建設用地內的綠地應採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佈置,鼓勵保留和利用用地內已有的樹木和綠地。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應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防護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過境鐵路幹線和高速公路兩側應設隔離防護林帶,其寬度不宜小於50米;

(二)城市水廠周圍應設衛生防護林帶,其寬度不宜小於10米。飲用水源周圍防護綠地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南水北調幹渠兩側防護綠帶應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地下建築物(構築物)頂板覆土厚度不宜小於2.5米,特殊情況可適度減少,最小不得小於1.5米。

第三十四條

建築高度小於36米的住宅、公共建築屋頂宜設屋頂綠地。屋頂綠地土層厚度≥0.6米時可根據建築高度折算地面綠地。建築屋頂距地面≤6米,屋頂綠地面積可折算20%地面綠地,之後每升高3米,減少1%,≥36米高度的屋頂綠地不再折算地面綠地。

第三十五條

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可採用林蔭式停車場形式與附屬綠地統一設計。林蔭式停車場喬木株距不應大於6米,採用嵌草鋪裝的林蔭式停車場按40%計算綠地率,未採用的按30%計算。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符合低影響開發的建設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適度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的不透水面積,留足雨水自然滲透、淨化所需的生態空間;下沉式綠地和透水鋪裝指標應滿足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及控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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