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的《自由大憲章》

數字時代的《自由大憲章》

在過去的幾年中,筆者寫了很多關於濫用服務條件、算法審查制度和社交媒體武器化的文章。

如果說社交媒體並不是21世紀社會的一個有用且有價值的工具,那麼這就忽略了現實,以及忽略很多能夠將全世界人都迅速連接到一起的技術,這些技術使用簡單、價格低廉且易於使用。數十億用戶都在面臨挑戰和機遇,包括加強來自遙遠國家和不同文化的不同人群之間的人際互動,以及確保在全球社區的特定道德和社會結構下以適當的方式使用該技術。退一步說,這並不容易。

這些文章隱含的主題包括控制數十億人口所看到的信息的能力,他們如何在允許的條件下做出回應或者對他們看到的信息進行評論,他們是否可以訪問能夠影響世界人口的通訊系統,以及他們有同等的責任來公平、透明地使用這一能力。

在21世紀初期,技術、法律和道德愈加成為矛盾源。隨著印刷文字、收音機和電視的出現,也帶來了同樣的挑戰,但是互聯網卻有些不同,因為它的本質是全球化以及包含萬物。例如,Statista的研究報告表示,截止到2017年3月,使用谷歌產品和服務的美國人佔比達到了驚人的69%。

同樣的問題還有AWS(亞馬遜雲服務)控制了全球雲框架總數的大約33%,再加上Microsoft Azure和Google Cloud,佔據了超過50%的雲基礎設施市場。

網絡空間最後的“百慕大三角”就是用戶催生的流媒體。Facebook Live、Google YouTube Live和Twitter Periscope對這一領域造成了巨大的衝擊。近期我們發現很多新聞都是關於社交媒體使用了算法,會突出特定內容並限制其它內容。筆者之前寫過,算法並不是無偏中立型數學解題計算。事實上,有時候創造者對這些算法也是又愛又恨。這些都是Facebook前新聞策展人Benjamin Fearnow的陳詞,他還說他的工作就是“給算法按摩”。

近期,陰謀理論家Alex Jones被禁止在Facebook上播放他的直播視頻,Louis Farrakhan也因仇恨言論而遭到同等“待遇”。

當社交平臺禁止某一特定的言論或觀點時,這一決策顯得有些主觀,因為很大程度上都是取決於平臺大多數的領導團隊,並且也不會及時受到高層管理人員的關注。同保障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同的是,這一修正案旨在反抗政府控制言論,但是當前一些私有部門不受同等限制。鑑於上述提到的市場份額數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觀點,即這些社交媒體公司屬於寡頭公司。寡頭的意思是在一個產業中只有很少的主導公司,通過壟斷幾乎控制了整個市場。

法院能否促使私人公司託管令他們或者人們反感的內容?如果在平臺上禁止了不得人心、粗俗或者惡意的信息,那麼那些被禁言的用戶又會怎麼樣?他們是否會成為網絡殉難者?

名聲顯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Louis Brandeis曾寫道:如果我們可以通過討論來揭露虛假和謬誤,通過教育避免邪惡行為,那麼補救措施應該就是更多的言論,而不是強制性的沉默。

但是又存在一個問題。從《自由大憲章》到《權利法案》,這些宣言都規定了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並且也明確限制政府不正當地限制個人的自由和獨立,但是在互聯網上,沒有類似的規定。

在2015年,不列顛圖書館為數字時代制定了500個類似《自由大憲章》的條款。受到3萬瀏覽網站用戶支持的前10個條款包括保護言論自由、反對審查制度、以及限制政府權利。

或許我們現在應該在互聯網上實行一些政策,但是不需要太多。除非言論或者內容會立即帶來暴力犯罪,或者會直接傷害無法保護自己的個人或物種,否則社交媒體不應該限制這些言論或者內容,甚至是限制搜索或者新聞反饋排名。

如果一種言論比另一種觀點更受青睞,那麼我們就沒有公開、平等的互聯網。《自由大憲章》最初於1215年實行,可能在803年之後,我們需要重走先輩所走的路。

原文作者:Wayne Lonstein

編 譯:信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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