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沒續簽竟然賠了雙倍工資!

方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没续签竟然赔了双倍工资!

用人單位不及時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有何法律責任?

今天工妹就

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案情介紹

方某系成都興馳貿易公司的職工,雙方於2013年1月1日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後,方某繼續在成都興馳貿易公司工作至2017年4月底離職。此後,方某作為申請人,將成都興馳貿易公司作為被申請人以本案爭議為由向成都市新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2月13日,該仲裁委作出新都勞人仲案委字(2017)第057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為:

一、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差額8439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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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興馳貿易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成都興馳貿易公司與方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方某繼續工作,成都興馳貿易公司就應當與方某簽訂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方某工作至2017年4月底離職,成都興馳貿易公司應當向方某支付3個月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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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未按時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起算點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直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但最長不超過11個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初次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稱之為“初次用工”)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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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續簽勞動合同(稱之為“二次用工”)的是否也適用一個月的寬限期,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往往也都是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完成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28條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可見,北京地區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前一份合同期滿的次日開始計算二倍工資,不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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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地區,對於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適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尚無統一的規定。但在上述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的判例中,方某工作至2017年4月底離職,超過合同期限四個月,而法院支持了三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因此,該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也應有一個月的寬限期,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溫馨提示

不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否也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提前就是否續簽問題進行磋商,雙方有繼續合作意向時,應該及時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會面臨著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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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工妹兒提醒大家

續簽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一定要記得及時續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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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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