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丈夫借款30萬,妻子不知情也要背債?檢察機關抗訴

离婚前丈夫借款30万,妻子不知情也要背债?检察机关抗诉

离婚前丈夫借款30万,妻子不知情也要背债?检察机关抗诉

“沒有檢察官,我真的成‘冤大頭’了。”近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民行檢察處辦公室裡,一位頭髮有些花白的老人激動地拿著民事調解書向檢察官展示。

老人姓李,現年64歲,是一所小學的退休校長。2015年1月,她結束了與前夫王某長達36年的婚姻,可沒想到突如其來的一筆債務攪亂了她的退休生活。

2013年,王某向好友吳某立下字據,借款30萬元。吳某多次催還,可還款期屆滿後,王某仍未還錢。由於吳某和王某的借貸關係產生於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吳某便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2015年9月,因為聯繫不上李老太,法院便公告送達並缺席審判,認定王某所欠吳某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王某、李老太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016年4月,李老太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銀行凍結了,這才知曉自己成了被告。可案子已過上訴期,她便向法院申請再審,結果被駁回,這才找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雖然那時我們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某找吳某借錢,我一分也沒有花過,為什麼要讓我和他一起還錢?”面對檢察官,李老太講出了憋在心裡的委屈。原來,李老太的婚姻並不幸福。夫妻倆雖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某就有婚外情,並在外和情人同居,長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倆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直至離婚。

辦案檢察官瞭解情況後,一方面寬慰著李老太,另一方面著手調查此案。究竟王某所欠的30萬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在接下來的兩個月裡,檢察官圍繞著這一爭議焦點實地進行調查,先後走訪了王某的同學、學生、親友以及兩人的鄰居、物管人員等證人,同時還調取了王某的銀行卡消費記錄等,發現30萬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於給情人買房購車和日常花銷。

通過對全案的審查,檢察官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李老太與王某多年來並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這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某一方清償。

2018年1月,五分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錯誤、且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在檢、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原審雙方均達成民事調解,所有債務和利息由王某一人承擔,李老太不承擔債務。

辦案檢察官介紹,鑑於該案發生時間,適用的是舊法規定,需要當事人李老太承擔舉證責任。而根據2018年1月最高法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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