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指的是經常性借貸給他人並以此牟利的個人,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利息。
職業放貸所產生的危害不容小覷:
借款人利益保護缺失
司法權威受到損害
誘發其他社會問題
社會上關於職業放貸人的新聞也是層出不窮
... ...
注意
別以為這些離我們很遙遠
經對溫縣法院近三年民間借貸案件進行統計:1.同一原告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超過20件;2.同一原告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超過10件,且標的合計超過200萬元;3.同一原告在一年內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超過10件;4.同一原告在一年內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超過5件,且標的合計超過100萬元。
這顯然已經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往來。
為進一步淨化社會風氣,規範訴訟行為,溫縣法院出臺實施意見併發出首份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經過審查,段某某、王某某等26名法院的“常客”被列入該名錄。
進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後...
立案部門對被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的當事人在立案時要進行重點審查,存在以下情況的暫緩立案登記。
(一)所起訴的案件無法通知到被告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的。
(三)被告在本院作為被執行人,且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
法院在審理涉“疑似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時:
(一)對被告的答辯理由認真審查,並向被告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精神,提高被告對“套路貸”等現象的抗辯能力。
(二)被告對案件事實提出抗辯,原告經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傳;或可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按對其主張的相關事實不予認定處理。
(三)被告抗辯原告存在“當頭抽利”“隱性高利”“利息轉匯他人”等故意隱瞞借款人已還本息等高利貸情形的,結合原告以前案件類似慣常做法,對爭議事實在衡量證據優勢規則時,類案相關事實可作為綜合認定事實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如涉及以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債權的,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審查;在涉及小額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對家庭正常經濟條件下,一方以利率1.5%以上,向“疑似職業放貸人”借款或在較短期間向他人多次小額借款累計金額較大等情形,應被認定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特徵。
(五)如發現存在有《通知》規定的“套路貸”詐騙等涉嫌違法犯罪情形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打擊。
執行局在執行涉及“疑似職業放貸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時,應當結合稅務機關對“疑似職業放貸人”收取的利息收入徵收稅費。
法官提醒:提高法律意識,遠離非法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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