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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没有废不了的标。一个不起眼的小细节,就可能让整个团队熬夜一个月的成果毁于一旦,按照统计数据发现,那些废标的原因,大部分原因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研究不够深入,细节处理失当而导致废标。如何防范,对于投标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件事。下面剑鱼君就来揭示七种招投标的陷阱。
一、“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不能以国家定额为标准进行推定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二、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无效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人不同意向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1)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四、因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则其作出以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无效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虽规定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但因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没有约束力。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未按约定签订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文件与澄清文件构成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视为对招标投标达成的合意,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促成合同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签订合同的,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招标人让中标人在招投标之前进场,中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七、中标人不能强制招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将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行为。中标通知书是否向中标人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决定着承诺是否生效,也就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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