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事件」三問 專家稱部門應提前介入「不能總等到輿論譁然」|政解

新京報快訊(記者裴劍飛)繼高鐵“霸座男”之後,又現高鐵“霸座女”。廣州鐵路局消息,在昨日(9月19日),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車上,女乘客周某某因“霸佔”他人座位而被罰款200元,並在180天內禁乘火車。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邱寶昌認為,有關部門應制定相關預案並提前介入處置,及時制止不文明、違法的行為。“不能總是等到輿論譁然後,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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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佔他人座位為何會被禁乘火車?

記者注意到,根據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共列舉了4類會被處以禁乘火車180天懲罰的不文明行為,分別為: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的;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根據鐵路警方的通報,這兩名霸座乘客應該都屬於“擾亂站車秩序”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鐵路部門的有關人士表示,旅客強行霸佔他人座位已經屬於“擾亂秩序”的範疇,情節更嚴重者還會危害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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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內禁乘火車”的處罰尺度是否得當?

“公眾對於這類事件都是非常不贊同的,這些霸座者也理應受到社會公德上的譴責。”但邱寶昌認為,政府部門在處理類似事件時,不能情緒化,必須要依法依規進行,“法律怎麼規定的,就應該怎麼進行,不能因為輿論關注的集中而進行超越法律規定範圍的處罰。而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說,也不能因為沒有社會輿論的關注,而不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同時,邱寶昌表示,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管理部門做出任何處罰必須要有依據,不能超越法律的紅線。當事人違法行為和接受的處罰應該相適當,才能起到宣傳教育、引導全民守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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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部門應如何避免“霸座”事件的發生?

記者注意,在兩起“霸座”事件發生後,所屬地區的鐵路管理部門、鐵路公安都在第一時間作出了情況說明,並公佈了對當事人的處罰決定,兩名霸座者都受罰款200元,被記入鐵路徵信體系並在180天內禁乘火車的處罰。

邱寶昌認為,“高鐵乘客霸座”事件,除了反映出部分旅客的素質有待提高外,還應該注意到,鐵路客運、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在處置此類問題時,缺乏提前介入的意識。“如果在事件剛發生時,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進行積極的引導、勸解等手段,並將其行為的後果清楚地告知當事人,霸座男、霸座女是不是也有放棄‘胡攪蠻纏’的可能。” 邱寶昌說。

同時,邱寶昌強調,對於此類事件討論的核心應該圍繞著如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既然經過有關部門的最終認定,兩名‘霸座事件’的當事人都屬於行政違法,為何在事件發生時,鐵路警方沒有及時做出處罰決定?”邱寶昌告訴記者,在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譴責的同時,也需要提醒鐵路部門應儘快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不能總是由於最初的處理不力,導致輿論譁然後,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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