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

1、借條:是指在借用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開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的義務的借款憑證。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

欠條:是交易過後產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

收條:是指在收到財物時接收人給送達人開具的證明這一交付事實的憑證。收條不會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在開具收條時並沒有到期通過給付來“贖條”的意思表示。

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

2、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3、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4、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5、收條同欠條、借條相比,缺少了開具人通過給付來“贖條”的意思表示,也就沒有產生進一步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且在通常情況下,收條的用處是用來消滅在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我們為了贖回欠條和借條,在給付債權人貨款的同時會要求債權人給我們打一個收條,以證明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終結。單憑收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開具人履行義務,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6、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三年。

7、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

(1)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此外,如果權利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8、借條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借條”名稱、借款人名稱、出借人名稱、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欠條一般包括如下內容:“欠條”名稱、欠款人名稱、被欠款人名稱,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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