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出借款項時應由借款人出具“借條”而非“欠條”?


為什麼出借款項時應由借款人出具“借條”而非“欠條”?

生活中,很多人少不了借錢或被借,但經常一不小心被別人鑽了漏洞,比如誤把“借條”誤寫成“欠條”,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為避免這種生活中比較容易遇到的困境,作者對“借條”和“欠條”進行了梳理,對“借條”的注意事項進行了專業而詳細的解釋,供大家選擇適用。同時,附上了經過精心設計的“借條”範本,供大家參考適用。

問題索引:

①借條為什麼比欠條法律證明力大?

②怎麼寫借條才有法律效力?附註意事項。

③什麼樣的“借條”才算比較完備呢?附參考文本。

一、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借條:其本質是一種簡化的借款合同,表明了當事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為20年。

欠條:其是一種僅體現了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相當於一種結算憑證,無法體現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之前,需要先行查明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未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為3年。

在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其次,要明白打借條的注意事項,並弄明白其背後的原理

①標題應該寫“借條”而非“欠條”;

②主體寫明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太多,姓名加身份證號碼能印證出借款人的唯一性。

③寫明借款目的是用於正當合法的,防止借款人訴訟中狡辯借款用於非法目的;若為非法目的,則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人無法主張利息返還。

④註明借款人已經“收到”,目的是強調款項已經實際出借,並有對應收款方式;實踐中,老賴往往抗辯說雖然打了借條,但並未收到款項。

⑤表明出借的方式(現金、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若大額,建議採用銀行轉賬;目的是有據可查,同時形成證據鏈。

⑥金額阿拉伯數字的小寫和漢字的大寫均應寫明,避免僅寫小寫有被篡改的風險。

⑦明確借款期限,才能明確還款時間;同時能夠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需要注意,若明確借款期限,則訴訟時效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無法適用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⑧明確利率是年利率還是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法定最高利息為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支持。

⑨筆者作為執業律師,經常被諮詢,贏了官司,律師費是不是由對方來承擔,答案是不必然,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而定;但合同糾紛,若明確約定律師費承擔方式,則打贏官司後,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的。

⑩借款合同通常被告是借款人,為避免出現適用“原告就被告”的被動情形,建議在借條上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基於訴訟成本的角度,約定“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通常更有利於出借人。

⑪文末“此處以下無正文”目的是避免借條持有人在借條末尾添加內容。

⑫落款處除本人簽字外,最好要求借款人同時按手印,以進一步強化借款人的唯一性。

三、最後,空談無益,奉上乾貨,附上借條範本供讀者收藏備用

借條

出借人:韋小寶,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康熙,

身份證號碼:

基於 原因(借款用途),借款人現收到出借人以 方式出借的¥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借款期限 個月,月利率為 %(百分之 ), 年 月 日到期;借款期限屆滿前本息一併清償完畢。

若到期未還,逾期期間,除按照每月2%的標準正常計算利息外,借款人應當按照5‰/日的標準另行支付違約金;出借人因催收款項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若發生爭議,由出借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此處以下無正文,僅供雙方簽字、按手印或蓋章)

借款人(簽字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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