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生活中就是有些人,借錢就不準備還,因此,常在借條上打主意,另外加上中國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帶來天壤之別,本文今天就給大家帶來借錢不還的7種借條。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最終張敗訴!
提醒:如果不是當面書寫的借條,一定要在你當面簽字,哪怕已經簽名,那麼也讓他再籤一遍,否則後患無窮!
3、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提醒: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不留歧義。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簽名用綽號或簽名模糊
借條各項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簽名最為重要。一般來講借條上需要寫明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姓名後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為了防止借款人用暱稱或假名,簽字是最好讓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為按手印與簽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現在市面上有一種“自動褪色魔術筆”,有這種簽名過段時間字跡就會消失或者變得模糊。在寫借條時,最好自帶筆墨。
提醒:用自己的筆,認真核對身份信息。
6、借條故意寫成欠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條一張:“僅欠陳某人民幣18000元,劉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2年後陳某向劉某要求還錢,劉某卻說訴訟時效已過,拒還。
提醒:借條和欠條是不同,兩者在都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借條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其法律時效性是20年,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3年,而且借條與欠條的舉證責任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7、借款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醒:事先明確約定,並記載於借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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