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支招:如何寫好收條、借條、欠條

律師支招:如何寫好收條、借條、欠條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我們在執業過程中幫助當事人處理了一個借一個疑難問題,經常會替當事人發出感嘆,想當初如果怎樣就不會出現現在的結果,但是後悔總是沒有用的。我覺得大家還是應當轉變觀念,從事後解決問題轉變到事前做好預防工作。下文將就如何寫好收條、借條、欠條作講解,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一、當雙方發生借款時,應當寫成“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顧名思義就是向你借錢的意思,欠條,是出具欠條方欠錢的憑證,雖然兩者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是一種單純的借款關係,雙方系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應當寫成“借條”,而不宜寫“欠條”,因為欠條不僅僅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買賣委託等關係形成的欠款,這樣在訴訟中就會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律師支招:如何寫好收條、借條、欠條

二、應將借款約定的利息在欠條、借條中註明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起實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故一定應將利息寫到欠條或借條內。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新修訂的民法通則將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也就是在借款到期的三年內應當向對方主張借款,否則就不會得到支持,同時這樣有利於計算利息。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

有許多借款人有別名和曾用名,一旦以此為由拒絕還款,將很難舉證說明書寫借條的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為了防患於未然,要讓借款人寫下身份證上的名字,並要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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