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丰、洋洋?史丹利、绿丹利?红四方、走四方?这些傍大款肥料!

相信很多肥料经营者一定有过类似的经历!打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在相似商标国际分类第一类中,随意输入国内一线的化肥商标,就可以查询出诸多相似商标,多数仅一字之差,且属同一行业。

  连肥料经营者都感到困扰的相似商标,会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呢?

记者以“红四方”商标为例进行相似商标查询时发现,与之一字之差的商标还有“四红方”“红遍四方”“新红四方”“赣红四方”“走四方”等多个与之类似的商标,这些商标多数用于化肥行业。除了“四红方”与“红四方”的申请人均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相似商标的申请人则是不同的公司和个人。

洋丰、洋洋?史丹利、绿丹利?红四方、走四方?这些傍大款肥料!

“史丹利”进行搜索,则发现的一字之差的商标依旧很多,如“史丹臣”“史沛利”“绿丹利”等,这些商标属于不同的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赞永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占永表示,当地市场上与“三环”相似的商标很多,这导致农民在购肥时不知道哪种化肥是云天化公司生产的。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国际分类第一类中检索三环商标时,检索结果显示的相似商标总记录数为150个。

洋丰、洋洋?史丹利、绿丹利?红四方、走四方?这些傍大款肥料!

贵州纳雍县董地乡的经销商龙福表示,一字之差的相似品牌在当地也时常出现,他说:“在当地如‘洋丰’‘洋洋’这优质肥料就是只差一个字,这种情况很普遍,主要是高端品牌有了.大牌。”除了我国本土企业存在一字之差的现象,国外品牌经过翻译进入中国以后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以“司尔特”等一线品牌进行搜索,同样发现与之一字之差的商标也有不少。

谎称是大牌肥企控股公司

还厂家直销?

除了在中国商标网发现有诸多一字之差的商标外,记者在随机采访中,许多农资从业者也反映一字之差的化肥商标在市场上比比皆是,而且这些商标并不属于同一个厂家。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胡超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傍红四方品牌肥料的现象常有存在,起名‘

绿四方’、‘风四方’等。”

打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在相似商标国际分类第一类中,随意输入国内一线的化肥商标,就可以查询出诸多相似商标,多数仅一字之差。

由此可见,在化肥行业,相似商标的存在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相似商标给行业带来了什么?困扰?无奈?

实际上,相似商标的存在,特别是一字之差的商标让行业从业人员头疼不已,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行业发展的公平性。

就红四方商标而言,相似商标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胡超表示:“现在多数大的肥料企业都会选择在异地建厂,不法生产厂家在口头宣传上谎称其厂是红四方在当地建的厂。湖北就有名为湖北四方某厂,平时的口头宣传中就称自己是中盐红四方控股的。其销路具有地域特征,不走流通渠道,即从厂家直接销售到老百姓手中。肥料中少一两个含量,农民通过肉眼是很难看出来的。”

大牌肥贵在品质,小厂肥有价格优势

混淆视听,不可轻恕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忠华则对这种现象表示无奈,他认为这种现象普遍,也给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但是企业对这种事情除了走法律程序外别无他法。而法律诉讼又会给企业增加无形的成本。

这种对市场公平的冲击不仅仅影响生产企业,其对经销商的利益影响更大。山东省滕州市铭阳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王颜伟认为:“老百姓只顾低头播种,根本分辨不清相似品牌的知名度,所以相似品牌的化肥对农民的误导十分严重。正规经销商认为大品牌化肥贵有贵的道理,质量好,而小厂生产的化肥有自己的价格优势,也无可厚非,但若是故意使用相似商标,糊弄老百姓,那正规经销商是坚决不同意的。”

山东省烟台市爱农农资有限公司洪磊认为相似商标也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他说:“由于一些品牌在工商部门确实注册了真实的商标,所以给执法增添了不少难度,还是应该在商标注册的环节严格把关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龙福则认为,既然相似商标容易对农民产生误导,那么这就要求经销商要立足诚信经营,告诉农民不同品牌之间的区别,让农民更理性地去选择。

“老干妈”把“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儿女”、“老姨妈”都注册啦!

洋丰、洋洋?史丹利、绿丹利?红四方、走四方?这些傍大款肥料!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据此,在市场上出现多个相似商标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农资法律专家李宝星表示:“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上更有主动权,商标局会驳回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知名商标、着名商标受到的保护力度有限。”

而针对翻译而来的商标,樊国民说:“中文翻译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音译,不存在标准答案,不存在唯一对应性。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对商标进行保护,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其他商标的注册就需要绕行。”

李宝星表示,商标具有“使用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使用、谁先注册,谁就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保护了在先使用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以行业外的例子为证,辣椒酱品牌中有“老干妈”“老干爹”两个相似品牌。

据了解,为避免给自己的主品牌“老干妈”造成干扰,同时也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主品牌,老干妈先下手为强,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儿女”、“老姨妈”等商标全部收入囊中。但是老干爹第二代传承人以“上世纪90年代即使用老干爹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诉,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裁定“老干爹”商标归原持有人所有,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拥有了“老干爹”商标的使用权。在这个案例中,显然国家工商总局遵循了使用在先原则。

可见,在相似商标权益争夺大战中,在遵循“在先使用、在先注册”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农资企业可以对侵权的相似商标依法进行反击,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中国化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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