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违反公序良俗应赔礼道歉

原告是死者的女儿和外孙,被告是死者的儿子。双方对簿公堂,居然是因为老人去世后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参加葬礼。法院判决——

母亲去世后,儿子居然没有通知老人的女儿等人参加葬礼就将老人火化。老人的女儿和外孙遂将老人的儿子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告别权、吊唁祭奠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原告:老人去世火化,被告未通知姊妹及外甥

省会的卜老太生育了四个儿女,长女去世较早,留有一个儿子王山。卜老太一直跟着儿子张思生活,次女张香和三女张梅还有王山偶尔去探望一下老人。今年3月16日,三女张梅到医院看望卜老太时,才得知卜老太已于12日去世,于13日火化。愤怒的她与二姐张香和外甥王山一起找到张思理论,张思说这是母亲临终时的意思,不让通知其他子女。

张香和张梅原先所有的怨恨都在这时候爆发了。她们指责张思作为儿子的不孝,指责其不该在母亲病重时不通知她们,指责其在母亲去世后不通知她们让别人耻笑。平静下来后,张香和张梅与王山一起,将张思告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称被告在其母亲病危时、死亡后不通知三原告及其他亲友,第二天就将母亲悄悄火化,致使原告张香、张梅在母亲病危时不能守在床前,外孙王山也未见到姥姥。事情发生后,有些亲友、同事不询问事情来龙去脉自行揣测和议论,三原告不能主动解释,致使三原告在亲友、同事心中的形象受损。被告张思在母亲住院期间不顾其病重,强行要求其出院,且病危、死亡也未通知三原告及其他亲友,有违人伦和民间风俗,侵犯了三原告的知情权、告别权、吊唁祭奠权,给三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被告:老人指责女儿不孝,临终前表示不通知女儿

作为被告,张思也有一肚子的委屈。他在法庭上称,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作为女儿,被告张香和张梅没有去探望,只有外孙王山去探望过一次。从2月3日到3月12日,老人病重住院40天,原告张香、张梅一次都没有去看望老人,原告王山看过老人一次,老人住院期间都是被告一家三口在照顾,由被告给老人雇了护工。后老人的症状加重,老人就跟被告及其爱人说,要是她不行了就别跟其他子女说了。三原告的表现让老人太伤心了,应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思出具了母亲卜老太曾于2005年6月、7月出具的《卜某陈述》《卜某声明》。在陈述里面,卜老太称:“张梅,我以后走了,不通知你,不许你来送我,更不许你来分我的家产……”在声明里面,卜老太称:“张梅对我和丈夫不仁不孝,我和丈夫的所有财产在我有生之年和在我死后,决不再分给她一分钱,也不允许她插手我的所有家庭事务(包括我的丧葬事务)……”

法院判决:老人只表示不通知三女儿,被告违反公序良俗应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首先,从卜老太生前的居住情况、去世前住院治疗及丧葬事宜操办的情况,可确认被告在卜老太生前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次,卜老太死亡时被告未通知三原告,被告称系卜老太的意愿,从2005年6月卜老太出具的《卜某陈述》及2005年7月《卜某声明》显示,卜老太确曾表示其去世时不通知原告张梅,应尊重其意愿,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不通知原告张香和王山系卜老太本人的意愿;卜老太去世,原告张香失去母亲,原告王山失去姥姥,二人系卜老太的亲人,享有对卜老太死亡的知情权及祭奠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作为卜老太丧葬事宜的操办人,于情于理均应通知二人,但未通知,导致二人未能送别卜老太,故应向二人赔礼道歉。最后,关于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卜老太生前、病重期间均由被告及其家人进行照顾,在卜老太去世前病重住院期间,原告王山仅看望过一次,原告张香、张梅均未进行看望。如果三原告能在卜老太生前经常照顾、看望的话,不可能在其去世后4天才知晓,可见三原告对卜老太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即使因未能参加卜老太的葬礼而遭人非议,也是情理之中。故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思就卜老太去世未通知原告张香、王山一事,向二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张香、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张梅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