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違反公序良俗應賠禮道歉

原告是死者的女兒和外孫,被告是死者的兒子。雙方對簿公堂,居然是因為老人去世後被告沒有通知原告參加葬禮。法院判決——

母親去世後,兒子居然沒有通知老人的女兒等人參加葬禮就將老人火化。老人的女兒和外孫遂將老人的兒子告上法庭,認為其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告別權、弔唁祭奠權,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原告:老人去世火化,被告未通知姊妹及外甥

省會的卜老太生育了四個兒女,長女去世較早,留有一個兒子王山。卜老太一直跟著兒子張思生活,次女張香和三女張梅還有王山偶爾去探望一下老人。今年3月16日,三女張梅到醫院看望卜老太時,才得知卜老太已於12日去世,於13日火化。憤怒的她與二姐張香和外甥王山一起找到張思理論,張思說這是母親臨終時的意思,不讓通知其他子女。

張香和張梅原先所有的怨恨都在這時候爆發了。她們指責張思作為兒子的不孝,指責其不該在母親病重時不通知她們,指責其在母親去世後不通知她們讓別人恥笑。平靜下來後,張香和張梅與王山一起,將張思告到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稱被告在其母親病危時、死亡後不通知三原告及其他親友,第二天就將母親悄悄火化,致使原告張香、張梅在母親病危時不能守在床前,外孫王山也未見到姥姥。事情發生後,有些親友、同事不詢問事情來龍去脈自行揣測和議論,三原告不能主動解釋,致使三原告在親友、同事心中的形象受損。被告張思在母親住院期間不顧其病重,強行要求其出院,且病危、死亡也未通知三原告及其他親友,有違人倫和民間風俗,侵犯了三原告的知情權、告別權、弔唁祭奠權,給三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極大痛苦,故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被告:老人指責女兒不孝,臨終前表示不通知女兒

作為被告,張思也有一肚子的委屈。他在法庭上稱,母親生病住院期間,作為女兒,被告張香和張梅沒有去探望,只有外孫王山去探望過一次。從2月3日到3月12日,老人病重住院40天,原告張香、張梅一次都沒有去看望老人,原告王山看過老人一次,老人住院期間都是被告一家三口在照顧,由被告給老人僱了護工。後老人的症狀加重,老人就跟被告及其愛人說,要是她不行了就別跟其他子女說了。三原告的表現讓老人太傷心了,應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思出具了母親卜老太曾於2005年6月、7月出具的《卜某陳述》《卜某聲明》。在陳述裡面,卜老太稱:“張梅,我以後走了,不通知你,不許你來送我,更不許你來分我的家產……”在聲明裡面,卜老太稱:“張梅對我和丈夫不仁不孝,我和丈夫的所有財產在我有生之年和在我死後,決不再分給她一分錢,也不允許她插手我的所有家庭事務(包括我的喪葬事務)……”

法院判決:老人只表示不通知三女兒,被告違反公序良俗應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首先,從卜老太生前的居住情況、去世前住院治療及喪葬事宜操辦的情況,可確認被告在卜老太生前對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其次,卜老太死亡時被告未通知三原告,被告稱系卜老太的意願,從2005年6月卜老太出具的《卜某陳述》及2005年7月《卜某聲明》顯示,卜老太確曾表示其去世時不通知原告張梅,應尊重其意願,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不通知原告張香和王山系卜老太本人的意願;卜老太去世,原告張香失去母親,原告王山失去姥姥,二人系卜老太的親人,享有對卜老太死亡的知情權及祭奠的權利。我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被告作為卜老太喪葬事宜的操辦人,於情於理均應通知二人,但未通知,導致二人未能送別卜老太,故應向二人賠禮道歉。最後,關於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卜老太生前、病重期間均由被告及其家人進行照顧,在卜老太去世前病重住院期間,原告王山僅看望過一次,原告張香、張梅均未進行看望。如果三原告能在卜老太生前經常照顧、看望的話,不可能在其去世後4天才知曉,可見三原告對卜老太並未盡到贍養義務。即使因未能參加卜老太的葬禮而遭人非議,也是情理之中。故三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張思就卜老太去世未通知原告張香、王山一事,向二原告賠禮道歉;駁回原告張香、王山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原告張梅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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