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研發費用直接相關的其它相關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關於其它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實務中發現不少財務人員在以下幾個方面容易出錯。一個是沒有分項目計算限額;二是計算公式取數有問題;三是限額與實際發生數兩者比較取其小理解有誤。下面將文件規定依據整理如下:

一、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其它相關費用指長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它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二、計算公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研發費用歸集(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明確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田之和*10%/(1—10%)

三、取數注意事項

當其它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當其它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加計扣除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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