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不能私藏孩子

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的抚养权被判给了父亲。母亲不甘心失去孩子,干脆将孩子藏匿起来。近日,母亲汤某因拒绝将孩子交给孩子父亲徐某,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面对拘留威慑和法官的说服教育,汤某最终将孩子交给徐某抚养。

【案情回顾】

申请人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系同居关系,两人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经澄城县法院判决,孩子由徐某抚养,汤某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汤某拒不将孩子交由徐某抚养。徐某向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兑现抚养权。案件受理后,澄城县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刘博作为案件承办人向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汤某限期将孩子交给徐某,但汤某以徐某欺骗婚姻系二次结婚、自己系第一次结婚没有孩子为由将孩子藏匿,拒不执行。在此情况下,承办人多次传唤汤某到庭,汤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在释法明理无果的情形下,澄城县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对汤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拘留期间,承办法官刘博既考虑到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又考虑到双方对孩子的眷恋,便多次前往拘留所,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最终,汤某同意交出孩子。在法官的见证下,汤某将孩子交给徐某,并就孩子的抚养费及探望权与徐某达成了和解。

【法官说法】

刘博认为,对孩子监护、抚养权的执行,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不适宜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抚养权的移交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执行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过去法院的强制执行往往限于钱物等,而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等,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而且抚养权、探望权等往往难以一次执行到位,更多地需要孩子父母言行归于理性,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将孩子判给离婚夫妻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一方抚养,而另一方拒不交出孩子的,首先,法院可以对拒不交出孩子的一方采取拘留措施;其次,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澄城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