漩涡寒米
取保、逮捕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可以相互转化。取保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会被逮捕。
取保期间又犯罪的。
之所以取保,是认定其认罪悔罪,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了,而再次故意犯罪,显然是啪啪的“打脸”,已不具备取保条件,应决定逮捕。
企图自杀、逃跑的。
取保,是不羁押的强制措施,但其目的还是要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自杀也好、逃跑也罢,都是破坏诉讼程序进行或设置障碍的行为,有这方面企图,应决定逮捕。
对被害人、举报人等打击报复、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
这一切“恶劣”行为,反映的都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这都不符合取保规定。如果当初取保时被蒙蔽,取保后一旦发现该些情况的苗头,就要立即决定逮捕,避免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取保候审,必须手机畅通,“随传随到”,如果更改联系方式不通知办案机关或无正当理由传讯不到案的,属于“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应决定逮捕,上网追逃。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再比如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等,以及其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