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開違規電動車遭撞傷 無證車主被判需擔責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4日晚6時左右,吳某駕駛小型轎車於昌平區某公司門口處由東向西駛入道路,適有張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由南向北駛來,電動車前部與轎車左前側相撞,造成張某左肱骨、右髖臼等多處粉碎性骨折。經鑑定張某左上肢和右下肢兩處均構成十級傷殘。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0萬餘元。

該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鑑定,張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關於“摩托車”的規定。交通隊據此對交通事故成因及責任做出認定:吳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道路,未讓在道路中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未按規定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違反分道行駛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吳某認為,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中明確表示,機動車進出或穿越道路應當避讓的是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而原告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經鑑定為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顯然違反了分道行駛的規定,張某並沒有優先通行的路權。

【裁判結果】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經依法審查,交通隊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並無不當,且被告吳某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對於吳某關於事故責任認定的答辯意見不予採信,並酌情確定吳某和張某的責任比例分別為60%、40%。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吳某及為吳某轎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萬餘元。

【法官提示】

近年來,電動車因其成本低、省體力、速度快等特點,已經成為道路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一些電動車違規生產,最高車速、整車質量等關鍵參數超標,安全隱患日益凸顯。

根據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電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kg。根據2018年5月15日發佈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該標準將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而本案中張某駕駛的電動車雖為電動機驅動,但無腳踏騎行裝置,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質量達83.4kg,已經遠遠超出了對於電動自行車的規定,我們稱之為“違規電動車”。這種違規電動車,實際上已經達到了國家標準中關於摩托車的規定,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會被鑑定為機動車,也將按照機動車的交通管理規範進行管理。張某因無機動車駕駛證,且在非機動車道內駕駛違規電動車,被認定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在事故中造成身體殘疾,還要承擔40%的責任。

在此,法官提示,在購買電動車時需擦亮眼睛,查看合格質量檢測報告,並通過查看車輛外觀和產品說明確定是否設計有腳踏騎行裝置,設計最高時速和整車質量是否符合規定,避免購買違規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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