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質損車轉手引糾紛 經銷商訴賣家獲賠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康某從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臺車輛並簽訂《購車合同》,價格為296780元,後康某在使用中發現該車為質損車,遂將汽車銷售公司訴至貴州省某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及賠償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涉案車輛是質損車,最終判決解除《購車合同》,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各款項共計329467元。後該汽車銷售公司以質損車為劉某出賣為由訴至昌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購車款295218元、賠償損失79249元。

經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為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從車輛生產商處採購,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車輛受損,後該車輛由物流公司及駕駛員買斷。涉案車輛經維修後,幾經轉手,由劉某以295218元轉讓給該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再由該汽車銷售公司出售給康某。

(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銷售給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的涉案車輛系質損車輛,由此造成該汽車銷售公司在後續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違約,並承擔瞭解除車輛買賣合同後向消費者康某退還購車款和賠償損失的責任,由此可以確認劉某交付的涉案車輛不符合雙方之間關於車輛狀況的約定,構成嚴重違約,雙方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後,劉某作為賣方取得的車款295218元應予返還給該汽車銷售公司,同時,對於因交付標的物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因此,法院判決劉某返還該汽車銷售公司購車款295218元、賠償經濟損失36687元。

(三) 法官提示

本案中,銷售商的不規範交易行為以及消費者追求低價的心理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在車輛交易過程中,不乏居間中介人員的身影,他們一方面為促成車輛交易積極奔走,另一方面也會在利益驅動下掩蓋車輛真實狀況,侵害買受人利益。

在此法官建議,消費者在購車前應當做好以下“功課”:一是充分了解意向車輛的配置狀況、市場價格以及車輛生產廠家的分佈和口碑,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優先考慮資質及品牌過硬、經營規範的汽車經銷商,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和保障力度;三是交易過程應明確合同約定,規範交易,文件票據留痕,不貪圖莫名便宜,不輕信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四是交易完成後認真清點、查驗,確保車輛與約定相符,單證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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