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課業繁重無法培訓 學生訴機構退費獲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晨晨與北京某教育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為晨晨提供英語口語培訓。協議中約定,第一次上課結束後,如晨晨對教師及教學內容有任何不滿意,均可全額退費;但自第二次課起,如晨晨因個人原因請假落課或不能完成培訓的,概不退費。晨晨在該公司辦理了會員卡並交納了2萬元的會員費。合同簽訂後,晨晨因培訓、考試從會員卡中消費了12 000餘元,其中包括口語考級一對一輔導班的10次課程費用。晨晨參加了5次課程後,由於學校功課緊張未參加剩餘5次課程,晨晨與被告公司協商,無需退還這5次課的費用,但是卡內的7000餘元消費餘額請求退還,然而被告公司予以拒絕。後晨晨訴至昌平法院,要求某教育公司退還會員卡內的剩餘金額。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辯稱,晨晨在公司參加了兩期培訓課程,順利通過了口語等級考試,在繼續接受口語考級培訓時,晨晨因其個人原因沒有將會員費消費完,並不是公司造成的。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晨晨與教育公司簽訂的《培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培訓協議》中約定不予退費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晨晨與教育公司對約定不予退費的條款理解發生了爭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利於公司的解釋。因此不予退費的範圍為英語口語等級的每一級別對應課程,即晨晨在教育公司未參加的剩餘5次口語課程的費用不予退還。但是對於晨晨卡內剩餘的7000餘元金額,教育公司應予退還。

【法官提示】

為了長期鎖定固定消費人群、儘快收回前期投入,許多教育培訓機構極力推廣預付式的消費模式。教育培訓合同大部分約定由學生預付培訓費用,以預付費用打折或者贈送課時的方式誘惑學生多預付費用,但是教育培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條款,在退費方面或約定“課程一旦開始不退任何費用”,或約定複雜的退費條款,需扣減各項成本、扣除優惠金額、分期退還等,致使學生在要求退費時困難重重,學生和家長也因此承擔了較高的合同履行風險。

在這裡,法官提示教育培訓機構的經營者在制定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簽訂合同時,對於退費等涉及學生重大權利義務的事項進行明確、重點的解釋、提示和說明,避免雙方日後因退費問題發生糾紛。此外,法官還要提醒各位學生和家長,對於要提前收取大量費用的培訓課程一定要提高警惕,在簽訂合同前應本著謹慎、負責的態度詳細閱讀合同文本,特別是對於免除教育培訓機構責任、加重己方責任、排除己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要謹慎簽署,避免簽訂增加自身負擔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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