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老房子一經拆遷成違建?拆遷人維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中師經常接到被拆遷人這樣的諮詢:“我家的房子自建成已經有幾十年了,前不久拆遷方來人說我家的房子是違建,給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告訴我五天之內不拆除就要進行強拆。老房子蓋起來的時候村裡都是同意了的,一家三代住了幾十年都沒人說有什麼問題,怎麼一拆遷就成了違建?”

幾十年老房子一經拆遷成違建?拆遷人維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所謂的違建,主要是指:未經申請或未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建成的建築物;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或改變建築使用性質的建築物;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臨時建築物;以及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其認定依據通常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這就意味著違建通常情況下是“無證”的,是不符合《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也就是說,當行政主管部門向被拆遷人作出違建認定通知書或者限期拆除非法建設通知書時,必須嚴格依據相關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那麼被拆遷人在維權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幾十年老房子一經拆遷成違建?拆遷人維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 注意房屋建成時間與法律法規出臺時間之間存差的問題。

違建認定和處理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拆遷人在規定還未出臺實施前就建成的房子,不能簡單地按照其規定被認定為違建。

二、注意認定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的主體資格問題。

如果認定被拆遷人房屋為違建並作出處理行為的是街道辦、村委會,那麼顯然就算其是依據《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違建認定和處理,那麼他們也不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三、注意違建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要求。

是否向被拆遷人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和催告義務,強拆的執行是不是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是否履行了告知被拆遷人其享有的法律救濟權利的義務。

幾十年老房子一經拆遷成違建?拆遷人維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通常情況下,被拆遷人如果把握了以上3點,那麼對拆違維權的成敗會起著關鍵性作用,所以被拆遷人要做好這幾點相應的取證工作,並據此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方式展開進一步維權工作。


幾十年老房子一經拆遷成違建?拆遷人維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