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球化視野應對單位犯罪新挑戰

以全球化視野應對單位犯罪新挑戰


陳章/攝

自1997年刑法將單位犯罪明確納入規制範圍以來,至今已逾二十年,與單位犯罪相關的刑法理論逐漸成熟並日趨完善,但由於相關條文的模糊性,各界對單位犯罪的評價仍爭議頗多。如何認定單位與單位成員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選擇單位罪責的追究路徑等問題是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共同面臨的課題。為促進中意刑法學者對單位犯罪相關內容進行深入交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於9月15日在北京召開“全球化視野下的單位(法人)刑事責任暨中意刑事法研討會”。

本次會議不僅邀請了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12所高校的專家學者,還邀請了來自意大利羅馬第一大學法學院以及意大利雷焦卡拉布里亞地中海大學的專家教授,會上專家學者主要圍繞單位(法人)刑事責任、處罰制度、發展趨勢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隨著跨國公司的發展和人員、資金等跨國流動,單位犯罪不可避免地出現在全球化視野之下,面臨全新的挑戰,因此,從全球化、國際化視角應對單位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單位(法人)刑事責任的基本構造

構建一個科學、共同的單位刑事責任體系,對應對未來全球範圍內治理單位犯罪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其中單位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為及其與責任人員的關係,一直是理論研究的重點。

“單位犯罪並不是完全由單位內自然人的某個決定引起的,而是由單位固有的管理體制不完善,或者組織結構中存在的缺陷所導致,因此,要把關注點轉移到單位組織本體上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認為,單位罪過的內容應包括把單位領導的罪過直接歸於單位自身和單位具有監督過失兩種情況,判斷單位是否履行監督責任,不僅僅要從單位代表或機關個人是否身體力行地履行監督義務來看,還要從單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機制來考慮。但在具體應用中要注意區分以單位之名行個人犯罪之實的情形,當單位領導意思背離單位宗旨、目的、制度時,就不能視為單位意思。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天紅也認為,在單位刑事責任認定方面要重點考察單位自身的結構、政策習慣等,還要考察單位是否採取了哪些相應的手段或是否有完善的制度以防止犯罪行為發生,這是確定單位是否應該在主觀上承擔故意或過失責任的基礎。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周振杰從應然與實然兩方面分析單位的刑事責任,提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應逐漸向風險責任進行轉變,並在刑事責任認定邏輯上引進刑事合規計劃等概念,並認為沒有必要限制單位刑事責任的範圍,以免阻礙經濟的良性發展。“有必要重新審視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理順犯罪單位與犯罪單位成員之間的罪責關係。”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葉良芳認為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聚合犯罪,一個是單位犯罪,一個是單位成員犯罪。在此基礎上,他提倡單位責任與單位成員責任分離論,責任根據各自的行為來判定。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石經海從單位“能否制裁”“為何制裁”“如何制裁”三方面對單位犯罪刑事制裁發表了見解,提出應增設資格刑為單位犯罪的制裁方式。

單位(法人)刑事責任與過失犯理論的重構

“行政違法在意大利是非常主觀化的,所以即使單位責任被認為是行政性的,也要強調單位的罪過。”來自意大利羅馬第一大學法學院的安東尼奧·菲奧萊拉教授在介紹意大利單位責任時表示,歐洲人權法院以判例解釋了意大利2001年通過的231號立法令關於單位責任性質的相關內容。他認為,雖然最終單位罪過的責任形式是行政處罰,但還必須遵循刑法保障人權的原則並按照刑事認定程序進行判斷,具有刑事責任或準刑事責任的性質。他進一步闡述,對於單位的主觀罪過,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應由檢察機關舉證證明,如果單位具有完善的犯罪防範體系,無法預見單位成員規避規則,則不能懲罰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談及單位罪責觀念和追究單位罪責的路徑時,指出應當由個人犯罪追究單位刑事責任而不應當由單位犯罪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因為個人責任原則是刑罰制度和學說不能動搖的根基,而且隨著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差別正逐漸縮小,使得單位作為獨立意義的犯罪主體的實質基礎已逐漸消失。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徐久生介紹了目前德國刑法領域對於單位犯罪的實踐做法,即以處罰自然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為前提,如果這個自然人行為是為了單位利益而實施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那麼就可以對單位進行處罰,但性質仍是行政處罰。

單位(法人)犯罪的處罰制度

雖然世界大部分國家將單位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定性為單位犯罪並給予刑事處罰,但對單位犯罪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仍是一個難題。因此,建立對單位內部結構進行干涉的單位犯罪處罰制度應成為我國未來處罰單位犯罪的發展方向。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提出,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應關注“利他性”,行為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實施犯罪,且單位的存在及運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對單位以及單位成員應考慮從寬處罰。在此基礎上,他提出將罰金刑認定為主刑,以解決單位犯罪追訴時效的問題。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文姬通過建立模型、收集、分析數據等實證研究的方法,根據責任人抽象罰金刑與責任人抽象自由刑的交叉分析,提出應將部分單位犯罪中的罰金刑幅度和起點降低,並對單位犯罪與相應個人犯罪罰金刑進行類比,在部分罪名中徹底分離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

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鋼表示,德國理論界由於認為單位犯罪有違“責任主義”的本質,無法實現刑罰的功能,因而牴觸承認單位犯罪,並認為實踐中的行政處罰足以應對單位犯罪所引發的問題。

單位(法人)違法行為的治理策略

“如果在討論組織體的違法和處罰制度後,不批判性地反思整個體系,即作為防控違法行為以及遏制組織犯罪的策略,就不能說完成了對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之分析。”意大利雷焦卡拉布里亞地中海大學副教授尼古拉·塞拉瓦齊的這一發言,引起與會專家關於單位違法行為治理策略的熱烈討論。

他主要從兩方面介紹了意大利第231號立法令對單位犯罪處罰的合理性:在邏輯層面上,他從刑罰目的角度或者預防單位犯罪違法性措施的角度論證為什麼要將對單位的處罰界定為準刑事體系,以及為什麼這種體系是更加行之有效的。在實證角度上,他指出意大利的處罰模式,不僅在意大利起到了行之有效的效果,而且通過大量數據證明其也是歐盟以及西班牙等國家學習的一種經典模式。此外,他還認為,為了使治理違法行為的體系更有效,要將對單位基於犯罪的準刑事責任與其他策略聯繫起來。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袁彬主要從教育學角度對單位犯罪治理進行思考。他分析了對單位犯罪持擴張立場的三個弊端,指出應對單位犯罪採取限制的立場,即只有單位實施的行為與其基本業務相關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單位犯罪,這是由單位的構造及單位犯罪本身的特性決定的。

會後,針對單位(法人)刑事責任的發展趨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婁秋琴談到“在未來單位意志的認定上,應該要綜合考量公司設立的目的,針對一系列問題評判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或者領導所作的決定,能否反映單位的意志,這是趨勢。”對此,她從刑事實務的視角談了三方面內容:第一,單位犯罪中對自然人處罰的趨勢,從處罰較輕到處罰相當甚至更重;第二,單位領導意志上升為單位意志的趨勢,要考慮不同種類的單位形態,考察單位的議事規則、治理結構等;第三,單位設置風險合規計劃對單位刑事責任認定的影響趨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時延安認為,將來對單位犯罪的刑事懲罰應體現刑法作為後盾法的補充性,只有在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單位承擔行政責任仍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追責過程必須有一定的次序性。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曲新久作會議總結時提出,要跳出法律的範圍,站在歷史、社會、國際等角度和視野去看待單位犯罪的相關問題,這是本次會議主題的旨趣所在。(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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