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通知決定 12省區市全面推開監獄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決定在山西、遼寧、黑龍江等12個省(區、市)全面推開檢察機關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通知指出,承擔試點任務的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海南、四川、雲南、寧夏等12個省(區、市)院所轄的市級院、派出院以現有派駐檢察人員為基礎,調整充實和整合力量組成若干個檢察官辦案組,對轄區內的監獄全面實行巡迴檢察。

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試點任務。通過巡迴檢察,監督監獄落實刑法、刑訴法、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監督糾正監獄在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違法問題,與監獄共同落實治本安全觀,共同提升罪犯改造質量,共同努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實現監督工作的雙贏多贏和共贏。

通知強調,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一是靈活組建巡迴檢察隊伍,可以安排民行、控申、技術等相關部門檢察人員參與巡迴檢察,也可以藉助“外腦外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巡迴檢察,注重巡迴檢察隊伍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二是完善巡迴檢察方式。各試點單位二到三個月應當開展一次完整、深入的常規巡迴檢察。對於常規巡迴檢察發現的線索和突出問題,應當集中時間和人員進行專項巡迴檢察。對此前常規巡迴檢察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可以進行機動巡迴檢察。另外,各地根據當地工作情況,還可以開展交叉巡迴檢察、專門巡迴檢察等巡迴檢察方式。三是完善巡迴檢察內容。檢察機關對監獄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是否合法等進行全面巡迴檢察。重點加強對罪犯教育改造的檢察,監督監獄落實好相關法律規定,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同時加強監管安全、刑罰變更執行等方面的檢察,注重保障罪犯合法權益。四是完善責任追究。對監獄存在的重大問題在巡迴檢察中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了不予報告、未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對巡迴檢察發現問題不督促整改落實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的責任。對上輪巡迴檢察監獄存在的重大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後沒有及時採取措施督促監獄整改落實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的責任。五是完善落實巡迴檢察報告制度。

通知特別強調,各試點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健全與當地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和監獄的情況通報、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協作配合機制,加強與主流新聞媒體的日常聯繫,確保試點工作紮實推進、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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