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們請注意!2019年起: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屬於違法行為!快來看看相關政策吧!


政策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第十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實務理解
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提醒,“工資條”必須有: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市社保局勞動工資處的同志認為:
員工對於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權和監督權,而工資條就是一種最好的表現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工資條,對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也將起到憑證作用。
拿到工資單要"四看"
勞動法專家提醒大家拿到工資條時,應該注意四個問題:
1
看總額
工資一定要足額髮放,每個月的工資總額是固定的,要和勞動合同上籤訂的數額一致,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工資。勞動部規定企業只能在工資中扣除職工的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至於其他項目則非特殊情況下不能扣除。
2
看"四險一金"
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五項是否已經從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經進到你的個人賬戶,查詢方式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的社保局查詢。
3
看時間
是否是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有人測算過,如果每月都晚發一天工資,幾年以後實際上就等於少發了一個月的工資。
網上有很多網友曬工資條。工資條是公司定期提供給員工反映員工工資收入的紙條,一般是紙質的,也有公司提供電子版的工資明細。
但是還有一些公司不向員工提供工資明細,員工個人對自己的工資收入也是一筆糊塗賬。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公司不向員工提供工資明細是違法行為,侵犯了員工的權益。
實際案例:
汪汪是某合資企業的業務員,有一次跟情報君抱怨,她從來不知道她每月的工資收入是多少,有時候去財務部詢問,十次有八次沒有答案。
原來,汪汪的工資包括底薪和提成,公司把每個月的工資直接打進工資卡里,但是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理由是薪資保密。
企業實行薪資保密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給員工發工資條?工資條具有哪些作用?以汪汪的情況為例,談談工資條的地位與作用。
案例分析:
首先員工對自己的收入是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收入構成與數額,並對收入的準確情況有監督的權利。工資條能直接反映員工的收入明細,也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有力證據,倘若發生勞動糾紛,工資條是重要的證據。
工資條的地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說明,企業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
工資條的形式一般是紙質的,有的企業會提供電子版的工資明細,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電子版工資明細尚不屬於違法範疇內。
因此,員工可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按時提供工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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