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仓山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合奖励和惩戒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近日,仓山区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共计47项失信行为。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相应处罚。
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实施对象
失信惩戒的对象,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二、政府采购领域各主体严重失信行为
(一)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中标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9.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9.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0.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4.违反条例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6.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7.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0.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政府采购失信行为惩戒实施措施
(一)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1.供应商具有以上情形的,可视情作出罚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结果,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以上情形的,可视情作出警告、罚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理结果,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评审专家具有以上情形的,可视情作出警告、罚款和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理结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将失信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3.将失信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8.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9.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四、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推送政府采购信用记录信息
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福州市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福州”网站等。
(二)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
各相关部门根据区财政局推送的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按照自身职责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福州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推送。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在经失信认定并被实施联合惩戒期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凭借有效证据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校审:陈仪、郑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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