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德安县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图为座谈会现场

近日,德安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案,小明(化名)是其中一名涉案的未成年人。刚刚过完十六岁生日的小明,是一名中考考生,全家多年前从乡镇搬来县城,父亲因交通事故行动不便无法对其监管,亲生母亲拒绝见面,继母在案发后也不管他。归案后,每次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均未能到场,而由其所租住的村委会主任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小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本案中系从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盗摩托车也已追回,具有挽救、帮教的可能性等情节,无逮捕必要,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小明家庭情况的特殊性,却让不批准逮捕后的监管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承办检察官召集小明的继母、县镇村三级妇女主任及办案民警,就小明不批准逮捕后的监管工作进行座谈。会上,承办检察官就小明涉案的案情、归案后的表现、未成年人的身份、羁押经历及犯罪记录对小明未来的影响等情况,与参会人员进行讨论。

小明继母在理解了检察机关的初衷后表示,以后一定会更加关心小明的学习和生活,好好监管,暑假过后就让他继续上学。

县镇村三级妇女主任纷纷表示,考虑到小明家的实际困难,以后会对其家庭以及小明本人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让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积极引导小明走向正途。

办案民警也表示,以后也会协助小明继母做好监管工作,定期和小明谈心,帮助小明早日回归社会。

在解决了监管疑难问题后,我院对小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理念,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的办案原则,对罪行严重的,严惩不贻,对情节轻微的,留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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