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乡镇干部贪污受贿799余万元

近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德安县某镇党委书记李某民、村民潘某涛贪污和李某民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某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对该案从犯潘某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李某民贪污、受贿和潘某涛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介绍,被告人李某民在担任德安县某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某涛及吴某治、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承建某乡、某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某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账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715.917875万元。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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