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靖江「埋毒案」一審3人獲刑犯汙染環境罪,副總被判刑三年

備受關注的江蘇靖江“埋毒案”有了一審判決。

8月24日,記者從江蘇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獲悉,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近日作出判決:江蘇長青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青股份”)原副總經理周汝祥、長青股份原環保辦副主任高冬書、侯河石油化工廠原廠長助理高蘇清犯汙染環境罪。

主犯周汝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高冬書被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高蘇清被判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長青股份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農藥生產企業,該公司坐落於揚州東郊,現已具備年產萬噸原藥和數萬噸製劑的生產能力。周汝祥自2000年12月起擔任長青股份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產、環保等工作。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0月,周汝祥與與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廠法定代表人唐滿華(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約定,將生產吡蟲啉(一種殺蟲劑)中產生的殘渣交由後者提煉處理,並支付200元/噸的費用給侯河化工廠。

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廠沒有相關危險廢物處置資質,還並安排長青股份原環保辦副主任高冬書等人,向侯河化工廠非法轉移危廢1萬餘噸。

記者獲取的刑事判決書顯示,侯河石油化工廠原廠長助理高蘇清明知工廠僅有菊酯(殺死蚊蠅的農藥)殘液的處置資質,仍多次押運長青公司生產的危險廢物。截至2011年9月,共計轉移長青股份生產的危廢1萬餘噸。

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廠的唐滿華將不能出售或勾兌的危廢在工廠內就地填埋。其間,長青股份環保部門負責人高冬書明知侯河化工廠沒有汙泥殘渣處理資質,仍按副總周汝祥的安排,分別於2009年至2011年11月份,向侯河化工廠非法轉移危廢6800多噸。

該案發生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15年12月18日,最高檢、環保部、公安部首次採用聯合掛牌的方式對此案進行督辦。

據泰州市檢察機關通報稱,該市兩級檢察院主動與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繫,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

就泰州市檢察機關通報,2016年10月7日,根據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該案移送至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當年12月下旬,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以汙染環境罪,對周汝祥、高冬書、高蘇清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泰州檢察機關告訴記者,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泰州檢察機關開展了公益調查,督促泰州、揚州兩地政府、靖江市、與江蘇長青農化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多次協商。

2016年6月,靖江市馬橋鎮原侯河化工廠危廢清理處置及環境修復領導小組與長青股份等單位簽訂環境修復協議,約定由長青股份、江蘇揚農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共支付環境修復費用1.9億元。目前已全部支付到位。

泰州檢察機關表示,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監管漏洞,2017年5月,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對揚州、江都、泰州、靖江四地的環保部門發出發出4份檢察建議。相關部門之後回函表示,將提升危險廢物管理能力,加強對產廢企業、危廢經營單位的監管。目前,該工業遺留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各項修復工作已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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