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懲治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爲的通告

為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有序的反映合理訴求,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依法懲治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河北省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本級或者上一級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黨群機關、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或者到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非法聚集、靜坐以及打標語橫幅,穿狀衣,呼口號,散發訴狀,張貼、攤擺大小字報;

(二)圍堵、衝擊黨群機關、國家機關,攔堵公務車輛,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三)堵佔公路、鐵路、城鎮街道,設置路障,阻斷交通,擾亂交通秩序;

(四)侮辱、威脅、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或者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機關辦公場所及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幕後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信訪為名敲詐勒索、藉機斂財;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進行要挾;

(七)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或者採取放火、爆炸以及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八)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十)在機關辦公場所、醫療單位及其周邊或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

(十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經營和科研、教學、醫療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十二)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三、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對信訪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予以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物品,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上訪的策劃者、組織者、串聯者和幕後指使者,依法從重處罰。

信訪人應當依法、有序信訪、逐級走訪,理性反映訴求,不實施、不參與、不支持違法上訪行為,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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