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令人吃驚的歷史真相?

中國信史綿延近3000年,我們能瞭解到的歷史,都是從《逸周書》《竹書紀年》《世本》《尚書》《左傳》《戰國策》,漢代及以後的《二十四史》中獲得的。要說獲得歷史真相,需要我們不斷深入地閱讀歷史原著,不斷從考古學界獲得最新的資料,才能不斷修正和補充歷史中缺失的那部分內容。

所謂歷史真相,是針對不同的情況而言的,打個比方,對於只學習了高中歷史的人,任何對歷史的細化和事實的呈現,對他而言都是新獲得的真相。對於受戲說歷史誤導的人,真實的史實對他而言也是真相。總而言之一句話,歷史真相是隨著對歷史的不斷深入研究而逐漸揭示的,歷史真相也可能在漫長的年代裡因為種種原因被人為掩蓋、篡改、抹黑、歪曲了,需要有心之人從各類旁證記載中不斷還原。還有的歷史真相是因為年代久遠,相關知識不再被人熟知,久而久之,以訛傳訛,後人也就忘記了歷史最初的面目。

對於本人而言,曾經讓我非常吃驚的歷史真相有以下三個:

第一,關於上古三帝“堯、舜、禹”的諡號和姓名。

上古三帝之“堯、舜、禹”享有很高的威名,是儒家大肆宣傳的三位頂尖的聖人,也是原始社會部落禪讓的倡導者和實施者。在很長時間裡,我都認為“堯舜禹”是三個人的名字,實話實說,因為這根深蒂固的想法,我都懶得去百度一下,直到我不期然遇到了一本明代的書《歷代君臣圖鑑》,上面記載了從上古神農氏到南宋末年曆代的君臣畫像和讚語,我才得知“堯、舜、禹”是上古三位帝王的“

諡號”。

首先是帝堯陶唐氏——禮諡法上說:“翼善傳聖”曰“堯”。帝堯,姓伊祈, 名放勳,帝嚳之子,黃帝玄孫,古唐國人,在13歲的時候被封在陶地,所以也稱之為“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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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君臣圖鑑》裡的帝堯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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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的讚詞)

其次是帝舜——禮諡法說:“仁聖盛明”曰“舜”。帝舜姓姚,名重華,字都君,瞽叟之子,因為生在了姚墟,所以姓姚。他為四部落聯盟首領,以受堯的“禪讓”而稱帝於天下,其國號為“有虞”,所以又被稱為“有虞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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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舜的讚語)

再者就是大禹王——大禹,姓姒,名文命,黃帝的玄孫。那麼,為何這位夏代的首位帝王叫大禹呢?說起來讓人啼笑皆非,因為禮諡法上說了:“受禪成功”曰“禹”。他的諡號叫“禹”,沒別的原因,就是因為帝舜把皇位禪讓給了他,並且成功了,僅此而已。之所以加上一個“大”字,是因為他治水成功,對華夏文明居功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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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王的讚語)

第二,北宋徽宗年間著名的奸臣梁師成據說是蘇軾的出子。

看到這條歷史事實,我眼睛都直了。什麼是出子?就是被懷孕之後被拋棄的小妾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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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師成)

蘇軾死於公元1100年,宋哲宗元符三年,享年66歲。梁師成作為和童貫、蔡京、高俅等齊名的大奸臣,竟然是我們千古愛戴的蘇東坡的出子,這件事情實在無法令人接受,但是,這是很可能是真的。請看史書記載:“師成實不能文,而高自標榜,自言蘇軾出子,時天下禁誦軾文,其尺牘在人間者皆毀去,師成訴於帝曰:先臣何罪?自是軾之文乃稍出。以翰墨為己任,四方名士,多招致門下,多置書畫卷軸於外舍,邀賓客縱觀,得其題識,合意者轍密加汲引,執政、侍從,可階而升。”

請看,梁師成對將蘇軾的文章從禁錮中解脫出來還做了很大的貢獻呢!按照合理的推測,梁師成是蘇軾的出子,也是站得住腳。梁師成進入權力中樞,是在蘇軾死後20年左右,梁師成無什麼本事,也不會寫文章,他突然登上高位,能說和蘇軾沒有關係?如果和蘇軾沒有什麼瓜葛,以他的本事,連個縣官都做不成,何談進入統治中樞?當然,這是個人推測,存疑。

第三條,大奸臣童貫戰功累累,讓人感覺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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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貫)

《水滸傳》將童貫一頓貶損,我們不必當真,畢竟那是戲說。歷史上的童貫是一名太監,負責皇家採購,由於能夠猜測徽宗的心思,大力採購珍禽異獸和珠寶珍玩給徽宗,得到了領導的賞識,被大力提拔,進入權力中樞。但是童貫確實有一定的軍事才能,在征討西北少數民族叛亂的戰役中,他和另一名統帥王厚,齊心協力,評定叛亂,數戰數捷;在南征方臘的時候,當他發現方臘造反是因為花石綱的原因之時,馬上下令廢除運送花石綱的命令,在抓捕方臘的戰役中,他也是前鋒總指揮,是滅方臘的大功臣。童貫位居中樞重位,可不是僅憑著嘴上功夫得來的。可惜,童貫有一定軍事才能,但是道德品質太差,所以給北宋帶來滅頂的災難。最後童貫死得也很慘,據說這哥們長得特別結實,脖子和腦袋硬的像鐵,斬首之時,砍壞了好幾把鋼刀。

關於“二十一條”的歷史真相。

有哪些令人吃驚的歷史真相?

袁世凱和各國駐華使節的合影

只要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人都知道“二十一條”,知道這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臭名昭著的賣國條約,歷史教科書告訴我們,袁世凱為推行帝制,以接受企圖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作為條件,換取日本政府對他的支持——但真相是“二十一條”根本不存在。

嚴格地說,“二十一條”指的是日本公使向中國政府提出的一個大綱,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號,共有四條:要求中國承認,把德國在山東的一切特權,移交日本,並另加其他路礦權利;

第二號,共有七條: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和東內蒙的一切路礦和無限制移民等,既有特權,不許列強介入,並延長旅大租期為九十九年;

第三號,共有二條:要求中國承認,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其鄰近礦山等,未經日本政府同意,中國不得自行處理;

第四號,只有一條:要求中國承認,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借與他國;

第五號,共有七條:要求中國承認,聘用有力日人為中央政、財、軍顧問;日營醫院、寺廟、學校,在內地有土地所有權;中日合辦各地警察局;中日合辦中國軍械廠,統一武器使用;日本享有武昌至九江、至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各鐵路之製造權;籌辦或整理福建省內的路、礦、港口、船廠,日本有優先權;日人有在中國佈道權。(唐德剛《袁氏當國》第142頁)

圍繞著日本政府提出的這二十一條要求,中日兩國外交官展開了激烈交涉,袁世凱在談判之初就明確告訴外交總長,第五號諸條,絕對不能答應,這是中國政府的底線。與此同時,袁世凱還通過一些途徑將此消息傳遞給英美等國,給日本政府施加外交壓力。最後,日本政府被迫放棄了第五號的七條要求。1915年5月25日,中日在北京簽署了《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十三件換文。

有哪些令人吃驚的歷史真相?

參與中日談判的外交次長曹汝霖

當時北京政府對條約的正式名稱是《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兩國政府所訂之條約及換文》;日本政府稱為《大正四年日中條約及換文》;學界嚴謹的稱呼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締結之中日條約及換文》,簡稱《中日民四條約》——從這個角度講,所謂的“二十一條”根本就不存在。

“二十一條”一詞充滿著政治意味,由於革命史觀的宣傳,“二十一條”代替了《中日民四條約》,以至於人們認為“二十一條”就是條約名稱。其實正確的理解是,“二十一條”是《中日民四條約》的緣起,而《民四條約》是“二十一條”的結果,兩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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