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繼承父母名下的耕地?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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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的告訴大家,不但農村的耕地子女不能繼承,就連宅基地,子女也不能繼承。我國的《土地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作為農民,住的房子,種地,這些都只有使用的權利,沒有所有的權利。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農村耕地是否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每個人只是在分配土地的時候必須考慮的人口數量。在土地承包期內,家庭成員或者某個人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庭內的其他人員繼續承包。如果承包土地的農戶全部消亡,他的承包土地經營權就沒有了。由發包方(村集體)收回土地。假如耕地允許繼承,那麼繼承人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獲得雙份的承包地或多份承包地,這種情況對其他村集體成員就不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成員,其享有承包繼承權的話,就會侵害其他成員的利益。這個就違背了立法的初衷。打個比方,你這個村子每人擁有一畝土地。你想一個人擁有兩畝三畝,那就不行。原則上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則。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如果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繼承。我國的承包期是30年一轉,上面所講的就是法律層面規定的東西。

農村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

這個因為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就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分為和兩類。家庭承包是指本集體經濟的農戶,其它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封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承包方式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的成員也可以是除本集體經濟成員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五十條規定,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如果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如果在承包期內,他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規定是針對以上四荒做出的決定,不包括耕地。

如果賦予於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資源很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承包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假如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戶,他所繼承的土地明顯多於其他用戶,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因此,家庭中的其他成員如果不在了,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問題。除非這家人全部連戶都消亡了,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他用戶不可以繼承,由集體收回另行發包。或者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總體來說,承包土地不屬於承包人個人所有,而是歸集體組織所有。承包人只有使用的權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產必須是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農村的承包地不可以繼承。現在很多山村地區土地已經不稀罕了,很多土地都撂荒了。我家這20年內新增了三個人都沒增加過土地。如果土地緊張,大家都種地的活,那肯定就要重新發包。

我都回答如果還滿意的話,歡迎點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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