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

經典案例: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

【案件詳情】

顧先生、閆女士於2005年開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兒顧小小,2010年1月14日登記結婚,2014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遊車一輛歸閆女士所有,購房貸款24.3萬元及其餘債務10.1萬元由閆女士償還,房屋產權25%贈與顧小小; 顧小小由閆女士撫養,顧先生按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2016年4月23日,顧先生與顧小小做了親子關係鑑定,經鑑定二人非親生父女關係。顧先生認為閆女士隱瞞顧小小非顧先生親生女兒的事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並重新分割財產,由閆女士返還離婚前顧先生支付的撫養費6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顧先生關於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並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因協議離婚時間已超過一年,不應支持。其餘訴訟請求,均應以被告閆女士隱瞞顧小小非顧先生親生女兒的事實為依據,而對此事實雙方均無證據予以佐證;且顧小小系雙方婚前所生,此時雙方間無相互忠誠的夫妻法定義務。故顧先生關於返還所支付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顧先生的訴訟請求。顧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忠實。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判決顧先生與閆女士2014年12月1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由閆女士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顧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

【京創分析】

此案有兩個問題須予以明確:

1.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救濟權利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並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後才發現,孩子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閆女士對顧先生隱瞞非親子關係事實,使顧先生誤以為顧小小系自己親生,並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給顧先生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顧先生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閆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

2.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行使期限

無過錯方要求重新分配財產的權利行使須在法定期限內。但實踐中無過錯方對非親子關係事實的知情時間是不確定的,往往知情時已超訴訟時效,如此對無過錯方顯失公平。法律應針對非親子關係明確相關權利和責任,規定無過錯方的權利行使期限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非親子關係事實時起算。

本案顧先生、閆女士於2014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2016年4月23日顧先生方知顧小小非親生,顧先生起訴時已超訴訟時效,但二審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處於法律空白地帶的非親子關係事實引發的利益平衡,確認雙方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經典案例: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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