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被执行死刑的方式,用枪毙和注射药物哪个比较人性化?你怎么看?

老大130517276


有位哲人曾说过,刑罚是一种不得以的恶。死刑,是一种极刑,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权。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但在很多罪名废除了死刑,对死刑的适用,采取少用慎用的原则。判处死刑的法定程序也更为严格,在死刑执行方式上增加了注射药物的方式,不再是单一的枪决方式。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的方式,用枪毙和注射药物哪个比较人性化?现在被判处死刑的,都是罪大恶极,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分子。就执行死刑的方式而言,枪决和药物注射都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显然药物注射要人性化一点。影视剧常看到赏个全尸的镜头,药物注射就能达到这个效果,并且可以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死刑犯被执行枪决的时候,出现过一枪没有毙命的情况,这样对死刑犯看起来也比较残忍,对执行枪决的法警心理造成压力,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

死刑犯的犯罪行为是令人发指的,但是死刑犯也是人,也是一个生命,出于人权角度,敬畏生命,个人认为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比较人性化。对死刑犯减少了执行死刑的残忍,对执行死刑的法警减少了压力。为了震慑犯罪,对穷凶极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死刑犯,就不必考虑执行死刑人性化的问题了,就是要开宣判大会,执行枪决。


多多聊事



死刑是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罪犯剥夺和结束其生命的刑罚,也称极刑、处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枪决和注射,药物注射越来越多被施用,相比来说是更人道和人性化的。


1997年1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执行方式。据有关资料记载,第一执行地区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就是注射执行死刑的。在1997年1月《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对死刑执行的方式只有枪决一种。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死刑罪犯予以严惩,执行死刑枪决,虽然可以起到严惩罪犯、威慑和教育人们、安抚受害者遗属的作用,也具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的特殊效果,但却弊端诸多。


血腥恐怖的场面,不仅伤害善良人们的内心,也与现代文明社会极不相适应。由于中国人习俗保留全尸,虽然死刑犯罪责自负理应受刑,但其无辜家人面对惨不忍睹残状尸体,心灵深处无疑是长久的折磨。而死刑执行采用注射的方式,就相对人道和人性化的。


注射死刑,就是向罪犯体内注射致命性毒药(巴比妥盐酸、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使其瞬间丧失意识、停止呼吸和心跳,直至死亡。

虽然早在文明开始之初就有死刑,废除死刑也是世界各国趋势。但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
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只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施用死刑。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首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逐步减少。并且严格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道主义,也尊重了基本的人权。


伏龙苏


注射虽然人性化,但起不到杀一儆百震慑作用,想想严打时公审大会后,警车鸣笛开道,罪犯胸前挂大红❌大牌子,大批武警持枪卡车一字长龙压阵,刑场上看热闹人山人海,执行法官宣读完执行令……主要大街贴满告示,上面有高法院长的签名,围着看的百姓人头攒动,结果是社会治安会安定好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