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电动车时触电死亡,小偷家属要求赔偿20万,你怎么看?

钻心虫1558


人若倒霉,喝口凉水都呲牙。武汉的刘先生就正在倒霉!

话说武汉刘先生这几天是吃不好,睡不宁,整天是咳声叹气,愁容满面。为什么呢?

原来,刘先生是一位上班族,勤勤恳恳,忙忙碌碌,住在一个老旧小区,现在还住在老旧小区的条件都是普普通通或经济紧张,于是上班就经常骑着一辆二轮电瓶车,这也正常吗。

就在前几天的早晨,刘先生吃过早餐,赶紧下楼准备骑电车上班,刚到楼下,就见一大群人在自己楼下围着看,刘先生赶紧挤进人群一看,我的妈呀!原来在自己倒地的电车上躺着一个人,看样子已经死亡。人命关天,赶紧报警,警察赶到,根据现场勘察,得出是小偷偷刘先生的电瓶车过程中触电身亡。
刘先生这个晦气呀,这电车以后还怎么骑?本以为警察定论是小偷偷电动车而死,没事了,谁曾想,小偷家属竟然找上门来,说:我们人死了,你电车也没丢,不给你多要,你给20万丧葬费这事就算完。刘先生一听就火了,小偷偷我电动车被电死,活该,一分不赔。小偷家属说,你若不赔钱,我就去法院起诉你。

刘先生因此而烦恼,小偷偷电动车被电死,自己反成被告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真是有什么土壤就能结什么样的果。作为一般人,自己家里有人是小偷,好说不好听,多丢人啊,人死了,赶紧找个编织袋把人一装刨个坑埋了完事,恐怕知道的人多丢的人大。

没想到,人家小偷家属不但不怕丢人,还敢大张旗鼓的去法院起诉。

不知是这世界变化太快还是我们跟不上时代?按道理讲,法律是惩恶扬善,打击违法者和犯罪,保护守法者和好人的。怎么违法者小偷家属敢起诉被偷的守法者了?

诸位网友给刘先生出出主意,假如法院要判决刘先生赔偿小偷家属钱时了,这不是等于说小偷有理,刘先生有错了吗?这不是变相鼓励更多的小偷大胆去偷吗,偷成功了,东西就成小偷的了,如果偷的失败了出事了,被偷的人要负赔偿责任。如果那样,小偷们要举杯同庆了,好人可就遭殃了,社会秩序就乱了。

当然,以上分析的是假如,相信法院不会那样判决的。


醉美邯郸


不知道事情真假,倘若真有这种小偷家属,那可真是“我弱我有理,我死我老大”了。

个人认为不但不能赔偿小偷家属,而且应该要求其对电动车主进行赔偿。

首先,小偷偷电动车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一决定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小偷做出来的,一切后果必须自负。

其次,电动车主不可能预见到小偷偷电动车这一小概率事件,不存在故意性。而且也不能苛责其把插座放下一楼给电动车冲电的行为,如果小区没有提供在楼下的充电区,那么电动车主该怎样冲电?按照小偷家属的逻辑,还应该告小区物业,告电力公司,告发电厂,告地球。

再次,小偷家属的诉求是建立在小偷完全是一个无辜者的基础上,这明显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如果小偷是一位路人,经过电动车附近不小心被漏电打死,那才称得上是受害者。可见其他过路人都没有问题,偏偏电死了小偷。足见小偷的“业务不熟练”,而且一定是动手触碰了电动车电瓶电源等部位,有碰瓷找死的倾向。

反观电动车主“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电动车差点被偷不说,估计这次也有零件被烧坏了。而且平白无故见到一个死人出现在自己的电动车旁,内心肯定会受到惊吓,这电动车多半也不会再骑了,电动车主才是受害者。

法律的初衷是惩恶扬善,最近越来越多的例子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昆山宝马男被反杀,最终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此前还有碰瓷者故意碰瓷大货车被轧死,结果也是判大货车司机无责。小偷被群众追赶跳入河中淹死,最终也是支持了正义。

综上所述,绝对不能支持小偷家属的索赔要求,而且应该把这种小偷家属列入黑名单,因为他们的危害不亚于老赖 。


夜雨如书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其家属竟然好意思去找电动车主人索赔,这家人也是够瞧的。

事情大概是这样,武汉的刘先生将电动车停在自家楼下,并从家里拉下电线充电。哪知,夜里有小偷来偷刘先生电动车的电瓶。由于当时下雨,小偷在偷盗时被电死。刘先生第二天下楼才发现围着一堆人在看。刘先生报了警,小偷家人得知后,将刘先生告了,要求赔偿20万元。

这个事情很明显,刘先生一分钱都用不着赔偿。理由如下:

1、死者是小偷,并且是在事实盗窃行为时被电死,他正在犯罪,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导致他死亡的。而且,小偷是成年人,所以,这个责任完全由他自己承担,与别人无关。因为从他实施犯罪行为到他死亡,现场都没有其他人,他的死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他若不去偷人家电瓶,便不会死。

2、小偷家人向刘先生提出的赔偿完全是无理要求,不是每个人死亡都得有人负责赔钱。小偷家人的索赔要求,是彻彻底底的讹诈、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绝对不能支持。

3、假如小偷家属执意要求刘先生赔偿,建议刘先生对他们提起反诉,状告他们敲诈勒索。虽然他们敲诈的诉求尚未达成,但也属于敲诈勒索未遂,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刘先生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电电动车和电瓶,看有没有被损坏,如果被损坏,刘先生应该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要求小偷家属代替小偷做出赔偿,这属于正当、合法诉求。既然小偷家属能代替小偷行驶讹诈权利,就有义务代替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不能坐以待毙,等待被他们敲诈,要做出反击,不能让坏人的阴谋得逞。

此类恶人先告状的荒唐事,时有发生,这些无理的诉求坚决不能被支持,应该严厉打击。否则,会使恶意讹诈、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狂,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大家觉得刘先生应该赔偿小偷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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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这社会怎么啦,其实这又是一起典型的"我死我有理"案件!

我记得暑假时,曾看到一篇人民日报怒批此类案件的文章——《“我死我有理”!人民日报怒批:再不整治,社会道德倒退50年》。文中特别列举了几则奇葩案例,与此事有相似之处:

事件一:广州六旬老人在景区游玩上树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致使该老人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老人亲属认为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元。

事件二:暂且称之为“电梯劝烟猝死案。半年前,河南杨先生,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并心脏病发作离世。后来,老人家属也把杨先生告上法院,索赔40万巨款。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不过法院最终基本都没采纳索赔要求,理由大家或许都想得到,也很简单。小偷偷电动车时触电死亡,小偷家属要求赔偿20万。

如果我是电动车主人,我就这样说:一分不赔,还要给电动车颁“见义勇为奖”,电动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过当”。

当然,电动车主也该庆幸,如果不是小偷来“以身试电”,而是小孩或其他路人无意或随手触碰电动车而触电身亡,则赔偿在所难免。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肯定存在安全隐患——凡是存在安全隐患并明文禁止的,还依然违规操作了且旁边还没有明显提醒标志,出了问题肯定要担责。

基于此,适当赔小偷家属一点小钱作为“冒险试验费(有漏电,小心触电)”是可以的,也合情理,还符合人道主义。

这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怎么看?


种金易


小偷真是一门好职业啊,不光“零本万利”,还不用缴纳工伤保险也不用投保意外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遭受人身损害,也能获得高额赔偿,这简直羡慕死了其他行业的打工仔啊!

最近家住武汉的刘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刘先生平时都是骑电瓶车上下班,但他所在小区比较老旧,没有配备专门的电瓶车停车点和充电桩。所以居民的电瓶车基本上都是乱停乱放,充电也都是从自己家里接一根充电插座。虽然这样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但只要不随意乱动别人的电瓶车就不至于发生危险。


某天晚上下班回来,刘先生照常把电瓶车停在楼下并充好电就回家了。当晚深夜,一小偷偷偷摸摸地潜入小区,意图盗窃刘先生的电瓶车。由于“学艺不精”和操作不慎,小偷突然触电身亡。第二天早上刘先生出门上班时,才发现倒在自己电瓶车旁边的小偷,周围还围着许多看热闹的民众。
小偷家属得知他的死讯以后,当机立断“化悲愤为力量”,向刘先生索赔小偷的“工亡赔偿金”,还非常慷慨地表示“不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个20万他们就心满意足了”。

刘先生可谓是倒了八辈子血霉了,自己明明什么都美做错,电瓶车上死了人命不敢骑了不说,还突如其来20万元的天价索赔,实在是欲哭无泪。刘先生本来就没什么钱,况且这种索赔实在无理,就拒绝了小偷家属。小偷家属当即表示,要把刘先生告上法庭。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二。一是刘先生既没有做出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他只是把自己的电瓶车放在楼下充电而已,这完全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二是小偷在明知道盗窃有风险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最终触电身亡是他自担风险的结果,怨不得任何人。

法律应当倡导良善的社会价值观,如果连小偷的“工亡赔偿”都能得到支持,那我们能指望法律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吗?


冰焰


现在的人啊,都好好学习法律吧。看看,人家小偷家属都知道法律管用呢。小偷咋了,偷到了就是赚到了,没偷成东西,在你家死了你就得赔偿,这就是小偷家属知道法律规定的。唉,世风日下啊。

且看看事件经过吧:

刘先生下班后跟往日一样,从家里把插座伸到楼下充电。第二天一早他家单元门门口围了一大群人,原来有一个人死在了地上。刘先生七点钟上班,父母把他喊起床后才知道的。他下楼看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就明白了,原来是有人来偷电瓶被电了。那天雨声很大,没有听到警报器的声音,到早上的时候,小偷已经被电死了。 刘先生不用车的时候,车都停单元门门口的,由于小区正在修建,物业也不怎么管。现在小偷死了,小偷家属闻讯赶来。估计也知道自己家里人做的丑事,于是开口也不多要,要求赔偿二十万,少一分都不行。

这种事谁摊上了都窝心,刘先生肯定觉得:你说说我自己的车在自家楼下充电惹谁了我。你小偷是不请自来啊,结果你偷我的东西死了,我还要赔你钱,我真的是冤啊。

当然了,刘先生也有做错的地方,这也是需要承担赔偿的理由:

1.私拉乱接是不安全的,对于私拉乱接造成的后果理应由自己承担。这好在是电死的小偷,要是电到了邻居的孩子或者其他业主,这个事就大了。

2.对自家的财物没有进到保管义务。自己的财物应该放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而你只是放在了单元门下面,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给了小偷行窃的诱因。如果你放在了车库,小偷撬门进去偷,然后电死了,那就与你无关了。

3.下雨天,插头仍在雨中充电,这就是一个危险的行为。不要说是小偷,纵然是小区保安巡逻都有可能被电到。这是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不管任何时候,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小偷可乘之机,这也是对自己的财物负责。执行各种安全规范,也是避免伤害他人的行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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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大实话: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坏人不可怕,就怕坏人懂了法。

首先,从客观角度来说,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所有制定的法律总会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因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生活中的事却是灵活多变的。这边会造成一些些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法律擦边球的事情,从而为自己谋求灰色利益。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小偷家属的做法就是如此。

人死不一定就要为大

在传统观念中,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们都会说“人死为大”,一般来说,只要某件事中死了人,那么多少都会偏向死者或者受重伤的人一些。比如一些碰瓷儿的,还有就是类似于这样小偷偷电瓶车触电死亡的,其实,有时候真的是让人很窝火。

但是,我们应该还听过一句话:“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诚然,像这种人如果在干违法勾当时,因为自己的“学艺不精”而死了,那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即轻于鸿毛。

所以,我个人认为是因该有选择地采用“人死为大”这个观点的,比如说,在双方过错相当的情况下可以说人死为大,但是,如果像这种明显是某一方的过错反造成自己利益受损,那么就不能再说什么“人死为大”了。

坚决不支持赔偿要求

当然,有的人说什么如果电动车主充电的电动车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然后导致小头偷车的时候触电死了,那么电动车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流氓。

就算是电动车主充电的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但是造成小偷偷车死亡的是他那种非正常途径对电动车的操作,因为小偷不是像我们车主那样用钥匙开的,而是通过违规连接电路打火开关偷的,这是其偷车时的操作问题导致的惨祸发生。

对于这种事我们可以参照“昆山反杀”案来做对比,我认为这就是中国司法的进步,因为这件事的主要过错就在于纹身男,而电动车男子就是被迫的,所以最后判决就是正当防卫,死了也白死。

我们必须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服务于人的,特殊情况就应该做特殊处理,这样才能避免那些无理取闹者钻法律的空子。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看到这样的事情,我真的是无语了,这个社会风气咋成这样了?前面还有老人在超市买东西,中风摔倒死亡,家属要向超市索赔一百多万,不赔偿就用花圈堵超市,还有一个老太太带孩子在超市里偷果冻给孩子吃,最后因为孩子吃的太急咽死了,也是要向超市索赔。这不,还没完,这又来一个,小偷偷电动车,触电身亡,竟然也要向电动车车主索赔,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


而且, 各类形形色色的奇葩小丑,不要廉耻不要脸面,也好意思要索赔,电动车放那儿,你不去偷它会触电吗?偷盗行为,已经是人品的问题了,品质有问题,还好意思要索赔呢?还不悄悄把人买了,不声张,还不羞人?不少国人的廉耻心,真是彻底没了。

现在社会整个风气都不是太好,总觉得,啥事情,只要人一死,不管对方有没有责任,都要讹一笔,能讹多少算多少,总能讹诈一点,何况,国人的心理是,拿钱去消灾,你跟对方耗不起,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的退步和懦弱,最终让对方得逞,助长了这种风气,导致社会充斥各种不良风气。

一方面,确实是社会有这类人,影响了风气,另一方面,也是我们总是用钱去解决问题,用钱去“买”麻烦,让此类事件不断发生,助长了这些不良风气的产生。


所以,对于这种事情,不管是车主还是其他人,我觉得,都不应该纵容,对方如果来闹,那就报警,要去法院起诉,欢迎,法院咋样判决就咋样判决,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不过,这个事情,我有点不明白的是,为啥一个小偷偷电动车会出现电死人呢?难道是电线和电动车是绑在一块的?如果是,这就很危险了,因为,即便小偷没来偷,其他人路过碰触到电线或者电动车,也极有可能会触电导致被电伤或电死,如此,店主是私拉电线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整改处罚,因为这样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如果真是这种原因导致,我觉得,对方真起诉到法院,有可能店主会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因为偷车和私拉电线导致电死是两个概念,就看法院如何判决了。

总之,现在各类不良社会风气在盛行,需要一股正义之风来压制这种邪恶风气,那就是,每一个人,都敢于向那种随意狮子大开口,或者动不动就想来讹一点的行为进行斗争,闹,就报警,对方愿意去法院起诉,双手欢迎,一切如果能够通过法律解决的事情,才是真正体现我们的法制社会,公平公正,不良社会风气也会得到有效遏制。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按照我们常人的思维来讲,这个小偷就是活该倒霉,死了白死,谁让你去违法乱纪偷东西呢。这种偷东西死了人要赔偿的行为,比那些碰瓷的人还可恶,本来就是以行恶的目的去偷盗,死不足惜,家属哪还有脸要赔偿啊。

遗憾的是,有些事情并不是一个对不对那么简单的问题,虽然这事儿我们看来是毫无节操的无理要求,但是在一些律师和判官眼里,总是会给你找出一些可以赔偿的理由。

这个事件当中,电动车主可能会因为充电的原因被抓住漏洞,因为车主的电线是自己私扯的,这一点对于小小偷家属来讲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他们的律师可以抓住车主违规私拉电线这一条来主张自己的诉求,虽然这个理由看上去很不要脸,但法官还真的有可能会采纳。

就像我们开车正常走在路上一样,突然间出来一个人横穿马路,你把他撞死了,但交警还是会判你一点,一条观察不周就可以给你定责。

另外,有时还会出于对弱者同情的角度,适当的给一点赔偿,算是尽一点人道主义,因为对方死了人嘛。此案中,小偷家属虽然主张20万,但法院可能只会象征性的给判一点,毕竟你是小偷嘛,不能太违常理。


元芳有看法


  对于此事,网上没有准确切发生地,但有相关报道。

  内容大概是:死者家属称,死者的死亡与吴先生拖不了干系,主要是由于他私拉电线,引发了这起事故,如果他的设备完整,死者就不会因此丧命。而吴先生说,自己私拉电线也是无奈之举,小区老旧,根本没有充电桩,另外如果死者没有动歹心,悲剧也根本不会发生,双发纠缠不下,最终来到了法院进行开庭前的调解。

  法官认为,这件事情死者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吴先生私拉电线确实是违法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不过考虑到并非故意,所以只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所以20万元一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吴先生的无责任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综合考量下来,法官认为吴先生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且拆除自己私拉的充电设配。

  乍一看,法官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因为小偷有错在先,所以不支持死亡小偷家属的完全要求,但吴先生私拉电线也有错,所以也不完全驳回死亡小偷家属的要求,让吴先生象征出一点钱,安抚和平衡一下死亡小偷家属的情绪。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看似有道理。但经不住推敲,

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其错误所在。

  一、吴先生私拉电线,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的规定,对这一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与小偷他的电动车没有一点关系。

  二、如果吴先生因私拉电线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比如小区有人从此走过,不小心碰到了他的电动车,而被触电死亡,这理所应当由吴先生承担责任。但在此事件中,被电死的小偷是要偷吴先生的电动车,是其要对吴先生的电动车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三、

作为一个正常人,小偷应该知道自己所作是一种犯罪行为,也应该能意识到黑夜偷吴先生正当充电的电动车有一定的风险,但他还是实施了偷窃行为。只是在偷窃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操作不当而被电死。而吴先生天天操作,也从来没有被电着,这足以证明,是小偷在偷车时是担心害怕被人发现,匆忙中导致操作不当而被电死,责任全部是他本人,这和吴先生私拉电线根本没有关系,吴先生也不应该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法官的调解,是对法律的一种不负责任,只考虑如何息事宁人,不让犯罪分子得到最大限度的惩罚,却让被侵害的公民无端地倍受委屈,这将对社会带来极不利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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