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合理筹划——不同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不同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200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200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现行税收政策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由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需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坦率大于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案例]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2002年销售额2000万元,可取得的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征税额为60万元。

[要求解答]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采用那种计税方式合算?

[筹划分析]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0×13%-60=20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200÷2000×100%=10%,其税负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0×6%=120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相比,相差80万元,故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可少交80万元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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