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飯店喝酒後死亡,家屬不讓動遺體,要求飯店賠償30萬,飯店應該賠嗎?

TBC三修德


大實話:應該進行屍檢後再進行責任認定,先讓飯店賠償是不公平的。

事情大概是這麼個情況,中秋節前一天,一60歲的男子鍾某和親友聚會,一群人喝完酒以後到了下午三點發現鍾某已經在座位上離世了。

然後家屬在飯店守著遺體不離開,並稱鍾某是在飯店摔了一跤摔死了,要求飯店賠償30萬元。最後通過協商由飯店先賠三萬元安葬費,剩下的後期再進行協議。

說真的,對於這個處理結果我不是很認同,雖然現在是人死了,但是,像這樣因為家屬態度過於堅決然後就先讓飯店賠三萬的喪葬費確實對飯店來說不太公平。

因為,現在家屬堅持的觀點是因為鍾某在飯店因為摔倒所以才導致的死亡,而不是因為他們一家人飲酒過多造成死亡,其實,這就比較好辦了。把鍾某送去屍檢就可以了,通過屍檢是可以找到鍾某死亡原因的。

從飯店的角度來說,為顧客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是職責本分內的事情,如果是因為飯店內地面太滑,導致鍾某摔倒死亡,那麼飯店確實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無可厚非。但是,如果說鍾某是因為酒喝多了,導致走路不穩摔倒死亡,那麼顯然鍾某和一起喝酒的人責任是要更大的。而如果說是鍾某因為個人身體原因,飲酒過量導致死亡,那麼這跟飯店就更沒有關係了,畢竟,這就已經超出了飯店的可控範圍了。

而現在連最基本的屍檢都沒有,然後就讓飯店先賠3萬元的喪葬費,而如果就這樣不明不白地把人火葬埋了,那就什麼證據就都沒有了,要是家屬後期再去飯店鬧事,飯店就只能是吃啞巴虧了。就算不賠償30萬,那至少沒個十幾萬應該絕對是解決不了的。

所以說,現在來講飯店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先讓對方進行屍檢,確認鍾某的死亡原因,然後再進行協商談判,否則,就真的有可能被這群無賴訛了。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1、首先注意到一個細節死者參加親友聚會從中午12點一直喝到下午3點,才發現男子身亡,而且在自己座位上死亡,不知道家屬是如何斷定人是在飯店摔跤致死的?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中舉證規則的規定來看,家屬應當舉證證明死者系摔倒致死同時有證據證明酒店確實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其次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面是物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義務人對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配套設施、運輸工具有負有保障義務;另一方面是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為被服務的人員提供相應的預防外來(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義務人不作為的行為與受害人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據此家屬應當舉證證明酒店的設計還有經營過程中確實存在安全保障義務的缺失,例如(地面溼滑、未設置警示標誌)並且導致受害人摔倒;

3、本案不牽扯刑事責任,所以即使報警處理,該案也應當正常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解決,而不能單純的因為死者為大,就允許或者默認死者親屬以死者的死亡為條件,漫天開價!

4、如果我是飯店老闆,針對死者的死亡表示遺憾,但是遺憾並不代表我就存在過錯,至少從案情來看死者極有可能屬於過度飲酒導致的猝死的情況下,即使我先行墊付費用但是必須說明這部分費用是人道主義性質,不代表我認可自己存在過錯。我也建議死者家屬直接通過訴訟途徑進行解決。

最後,偶有看到酒店或者飯店死人之後,家屬鬧事要求索賠的事情,客觀的說死者死亡並非大家所希望發生,死者家屬本應通過正當途徑徑行索賠。但是倘若人人都效仿此種漫天要件,無理取鬧的方式解決問題,不得不說死者屍骨未寒,卻成為其親屬壓榨、物盡其用的幌子,不得不令人唏噓!


麋鹿說法


男子明明是喝酒猝死,家屬卻非要說是在飯店摔死,並以此要挾飯店賠錢,實乃滑天下之大稽。

直言不諱地說一句:家屬並不對男子死亡心存悲傷,反而還欣喜若狂,因為死者可以成為他們敲詐勒索的極好工具。現在很多人唯利是圖已經喪失人性,世風日下讓人不勝唏噓。

從本案瞭解的信息來看,酒店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首先,男子的死亡原因是過度飲酒,對此應當由他自己負責。一方面,男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非常瞭解。他明知道過度飲酒有害身體,也清楚自己的實際酒量,他最終因為過度飲酒而死屬於他咎由自取,相關後果理應由他獨自承擔。

另一方面,飯店作為餐飲服務的提供者,販賣酒水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並且無論出於行業慣例還是法律規定,飯店都沒有審查顧客是否可以喝酒的義務,更沒有保證顧客適量飲酒的義務。因為在客觀層面飯店並非顧客的私人醫生,讓他們承擔這一義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只要飯店沒有售賣偽劣酒水,就不應當對過度飲酒而死的顧客負責。

至於家屬主張飯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男子滑倒摔死,那麼他們應當拿出證據證明飯店確實地面溼滑,而男子也確實是滑倒摔死的。

民事訴訟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若是家屬拿不出證據,那麼就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當然,家屬把男子屍體扔在飯店的行為已經妨礙了飯店的正常經營,涉嫌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是可以報警處理的。甚至我覺得男子家屬這種無賴行徑,完全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冰焰


飯店作為一個服務場所,每天的突發狀況會很多,那麼就要求飯店的管理者要經驗豐富,對於不可預知的突變事情有良好的應急方案,比如樓主所說的情況,其實,現在的情況對這家飯店很不利,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怎麼樣才能證明客人死亡和您的飯店沒有任何關聯,可是,您的飯店居然沒有裝監控器,那怎麼樣才能證明呢?除非經過法醫的鑑定,具有法律文件的證明這名顧客沒在您的飯店摔跤,吃的食品和喝的酒水飲料全部都符合食品醫療監督機構的標準,可是,就算這樣,作為每天要開門營業的服務場所,樓主的飯店勢必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就凸顯出了社會酒樓管理的短板,就如我們餐飲管理中的經典話語說,<100-1=0>,但是,現在說這些都沒什麼用了,不過亡羊補牢還不算晚,給您提以下幾點建議,因為我是根據您的描述而定的,不一定符合您的所想,還請勿怪。

1、首先,請警方介入,雖然飯店沒有監控,但是客人60歲的年齡,警方要讓家屬提供客人以往的病歷證明,需要查看客人是否有其他病史。或引發或誘導喝酒致死的因素,這些都是關鍵點。

2、前期飯店先拿出3萬,首先做的對,無論是從人道主義還是其他原因,畢竟人是死在您的店裡了,要理解死者家屬的悲傷心情,畢竟,飯店以後還要開門營業做生意的,名聲不能壞。

3、飯店要加強管理,應急方案要制定,飯店每天都要開門營業,接待的客人什麼情況都有,一些不可預知的事情都要有應急措施,這次是喝酒死人了,以後如果再出現了打架鬥毆,摔傷燙傷,其它意外事故怎麼辦?所以,一些必要的硬件設施是必須要安裝的,就如監控設備一樣,假如這個飯店裝的有監控設備,那當著警方和家屬的面調出來,一切就會水落石出,所以,飯店的危機公關措施一定要加強,我一個朋友的飯店,當年他的一個大堂經理和一個客戶發生了爭執,結果,惹的人不對,最終花了很多錢,找了很多熟人才把事情給平息,按他說的一年等於白乾了,所以,這都是血淋淋的教訓。

4、加強服務人員的培訓,對特別的客戶要加以關注,像樓主所說,客人從12點喝到下午3點,並且客人已經60歲年齡,在一般的飯店也屬於比較特殊的客戶群體了,服務人員應該多多關注這些客戶,在我們的餐飲管理中,為什麼那麼注重餐飲服務員的培訓工作呢?優秀的服務員不能說是八面玲瓏,最起碼四勤工作是必須的,唉、、、、、、其實這樣的事情本是可以避免發生的,但是,因為你們自己的疏忽大意,偏偏就造成了這樣的情況,真心希望以後能引起飯店老闆的重視吧,以後不再發生此類事件

5、飯店聘請一名專業律師,畢竟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才是正確的選擇,有了律師的正確處理,飯店會減少很多損失

6、最後,也藉此機會建議朋友們,適當喝酒娛樂而已,酒多傷身誤人誤己!


餐飲酒店職業經理人


真是死哪訛哪又一單。我真是想問問,這都是怎麼了?真是誰死誰有理啊。具體的責任分配肯定要以司法鑑定結論為準。

第一先說執法者。執法者遇到這種情況,強制帶離家屬,制止挾屍要價是正確的。但是讓飯店先出三萬喪葬費就有些和稀泥了。飯店是在正常做生意,如果沒有任何過錯,憑什麼要出錢。飯店遇到這麼晦氣的事情,還覺得不爽呢。

第二對於辦酒席的親屬是否要承擔責任的問題。類似的案例也有很多,如果親屬在忽視死者身體狀況的前提下,有勸酒或者未注意照料的情況,法院多半會判決親屬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所以死者家屬不應該糾纏飯店,而應該與舉辦酒席的親屬好好協商。


第三對於家屬停屍飯店的行為。在很多人眼中,這和老賴行為無異。家屬的做法勢必招來大家的鄙視。還是好好通過司法鑑定,查明死因,走法律途徑的好。


律師獨角獸


這又是一起典型的“我死我有理”的案例!最近在新聞媒體上經常看到這樣的報道:什麼小偷偷車意外身亡,家屬要求車主賠償;小偷入室盜竊墜樓身亡,家屬要求戶主賠償;聚餐喝酒身亡,家屬要求同桌飲酒者賠償;交警追截無證上路摩托車,車主意外身亡,家屬要求賠償…… 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了,知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事件好事。關健是酒店老闆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被偷戶主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交警執法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有人說客人喝酒超過三個多小時,言外之意酒店應有義務提醒。老話說:開店的不怕大肚漢。難道讓酒店規定客人的用餐時間嗎?難道戶主應任由小偷行竊,不能追趕嗎?難道交警應無視無證駕駛,任由他來去自由嗎?古話說死者為大,但這個大要有個限度,它不應大過道理!不應大過法律!如果通過化驗,酒店的酒水、飯菜沒問題,支持不賠償!遇到這樣的事,做生意的人怕影響生意,往往選擇向家屬妥協。這麼一來就給人一種暗示,一種錯覺:只要人死在你哪,你就該賠償!要想阻止此類事件不在發生,不要談什麼“死者為大”“本著人道主義”象徵性的”給些補償。錯就是錯,錯了該賠多少就賠多少。沒錯一分不賠!遇到此類事一定不要怕麻煩,怕影響生意私了。要走法律程序,讓法律做出公證的判決!


閒言碎語1200


喝酒後死亡的人不在少數。

我認為,飯店太冤枉。

60歲男子參加親友聚會,酒估計還是親友自帶的多,如果酒的質量沒有問題,那就是喝酒的問題。

如果這個60歲男子因身體原因不能喝酒,那你自已幹嘛要喝酒,自已的身體自已都不愛惜。別人怎麼會知道你能不能喝酒。

中午12點喝到下午3點,時間可不短呀。你不能喝酒還不趁早離席。

如果這個60歲男子是被親友勸酒而導致喝酒過量致死,那你應該追討親友的責任;

酒後“在飯店摔倒”要求飯店賠償,給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在“訛人”。那麼多人走路都沒有摔倒,你摔倒,並且導致摔倒的直接因素應該是“喝酒”,那你就應該找讓你喝酒人的責任。好吧,為了責任到人,你可以去做“屍檢”,看看摔倒後是怎麼到座位上的?那一段時間發生了什麼?


看到結果,飯店先賠付3萬安葬費(應當理解為“墊付”),後期費用再議。飯店做的挺好,在中國“人死為大”。

但是,後期一定要查清死亡真正原因,也不能少了“同飲者”的責任!


人在風上走


一個人在長江邊游泳,不小心淹死了,家屬要國家賠|oo萬元,你們說對不對,這就是訛詐,只酒店的菜沒問題,老闆可以向死者家屬要賠,身體不好還來店裡吃飯,弄髒了店,影響店的名聲,賠3o萬。


柏餘823


中秋男子(60歲)在酒店飲酒後死亡,家屬稱男子因為在飯店摔倒引發死亡,要求飯店賠償30萬,否則不移動遺體,最後飯店先行賠付3萬元喪葬費後,家屬才拉走男子遺體。


這是繼校鬧,醫鬧後的“飯店鬧”,飯店是否應該賠償還是需要先確定飯店在男子死亡這件事上是否有責任。

責任的基礎是飯店存在過錯,譬如飯店明知是假酒還供應給過客,或者飯店存在危險地段沒有設置明顯標示等等。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男子家屬有舉證證明飯店存在過錯,導致自己家人或親屬死亡,而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提出賠償要求,顯然屬於“無賴”方式,只要不給錢我就不拉走遺體。

對於此類行徑之人,我認為執法者不應該心慈手軟,直接通知120拉走遺體,並告知家屬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問題。

家屬選擇鑑定機構對遺體進行鑑定,如果飯店存在過錯,承擔責任,如果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然而,現實生活中,無賴之人不僅會賴上飯店,極有可能賴上執法者,家屬不申請鑑定,接下來怎麼辦?

法律是否可以針對這類情形設置相應條款,規定合理期限,如果家屬不申請鑑定,由其自己承擔屍體存放費用,值得商榷。


幸福媽媽的秘密




西門觀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事件大略:

一、鑑定確認死亡直接原因和間接是什麼?

死亡原因可能有多方面,比如,心肌梗死、突發腦溢血、酒精中毒、食物中毒等。

如果是心肌梗死或者突發腦溢血,那就要看死者之前有無這種病史,如果有病史,自己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無病史,看誘發原因是什麼?在根據誘發原因判定責任。

如果是食物中毒,(可能性非常小),那就要酒店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酒精中毒,那就看是自己自行過度飲酒還是別人過度勸酒?



二、看死者有無過自行度飲酒行為?

過度飲酒會引起酒精中毒,嚴重者會導致死亡。死者年齡已經60歲,各方面器官已經很難承受酒精侵襲。如果之前死者在宴席中自己自行過度飲酒,經法醫鑑定為酒精中毒引發死亡,那麼,酒店與該桌客人無需承擔責任。

三、看該桌客人有無對死者過度勸酒行為?

如果之前死者在宴席中被該桌客人過度勸酒,引起酒精中毒,導致死亡,那麼,酒店沒有責任,該桌客人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當然,前提是死亡原因經過法醫鑑定,確為酒精中毒死亡。



我認為,如果酒店的酒和飯菜沒有問題,那麼很大程度上屬於有心血管病史和飲酒過度,導致老人死亡。酒店沒有任何責任,要求賠償30萬完全沒有理由。當然,在事情沒有調查清楚前,出於人道主義,酒店先支付三萬元安葬死者,也無可厚非!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