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網上辱罵可能負法律責任



禍從口出!網上辱罵可能負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網絡上公然辱罵院士,犯了什麼法?公安機關拘留罵人者是否合法?春節期間前某律師現身說法,不小心“以身試法”給大家上了一課。

中國核潛艇之父”黃旭華為嚴守國家機密,隱姓埋名30年,連父母都不知道他的去向……這段感人事蹟通過2018年央視春晚披露後,竟有一名律師在微博上進行了惡意詆譭。一時引來眾網友的憤慨和熱議。當地公安局接到網友舉報後,高度重視,並立即展開調查。經過查證某律師真實身份後,當地公安局已於2月17日將其傳喚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500元的處罰。


禍從口出!網上辱罵可能負法律責任



禍從口出!網上辱罵可能負法律責任


網上罵人究竟犯了什麼法?

禍從口出!網上辱罵可能負法律責任


禍從口出!網上辱罵可能負法律責任




公民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網上罵人,屬於侵犯公民人格權中的名譽權行為。

名譽權(公民、法人)保護內涵大致如下:

1,新聞報道、公開宣傳都不得與事實不符,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向社會公開或傳播;

3,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名譽;

4,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損害其名譽。

5,法人的名譽權雖其本身無直接經濟內容,但往往對法人活動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重大影響。

侵害公民、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

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即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貶損他人人格。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2,以誹謗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即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譭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尊嚴。


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公然捏造事實或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犯罪構成比較嚴格,要求情節嚴重。侮辱、誹謗罪多數時候是自訴案件,但是,“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可以提起公訴。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對網絡侮辱、誹謗情節嚴重有詳細解釋

重點歸納如下:網絡侮辱、誹謗言論被點擊5000次或轉發500次即“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明知是虛假信息,轉發、傳播者,不構成犯罪的,構成行政違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構成行政違法,主要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網上罵人尚不構成犯罪的,構成行政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某律師即違反了該法。治安處罰不需要捱罵的本人控告,網友舉報,或公安機關發現即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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