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內陸開放高地建設的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自由化對策研究

【本期要點】中原工學院蔡森主持的省社科規劃決策諮詢項目“河南打造內陸開放高地實施路徑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提出,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河南打造內陸開放高地的主要平臺,區內金融服務為企業發展提供不竭動力,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企業運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同時,金融自由化給政府帶來了管理挑戰。本文借鑑上海自貿區金融管理經驗,從企業金融服務需求出發,分析金融服務准入制度,進而為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自由化管理提出政策建議。

自由貿易區天然包括了稅收減免和外匯交易兩種屬性,並允許區內商品自由儲存、加工和生產,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催生了區內金融自由化。自貿區金融自由主要體現在人民幣資本項目自由兌換,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開放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等。金融自由化通過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兩個方面對區域內產業發展產生影響,如何引導金融服務創新,更好地服務河南地區實體產業良性發展,避免金融風險,是政府管理過程中應考慮的主要問題。

一、自貿區內企業金融服務需求分析

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戰略規劃是建設現代立體交通物流體系,承接“一帶一路”發展,形成以物流、裝備製造、現代醫藥、高新材料等行業為龍頭,傳統行業與新興產業協調發展的內陸開放高地。這就決定了區內企業的多樣化、層次化發展趨勢。隨著河南自貿區功能不斷完善,不同規模的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不盡相同。

從國內自貿區發展經驗看,區內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融資服務和結匯服務。一方面,企業發展初期需要多元化的融資方式降低融資成本,科技型和高端服務型中小企業還要克服融資渠道過窄、週期過長的難題。這就需要在自貿區內開設融資和融物服務,將商品貿易和技術貿易多項融合,形成新型金融服務業務。該金融服務產品最主要的特點是降低企業資信要求和擔保門檻,解決成長性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

另一方面,企業國際貿易業務的順利開展離不開一套便利的結匯金融服務。企業在自貿區內部和外部要遵循雙軌結匯制度,在外幣兌換自由、外貿資金劃轉和人民幣跨境結算方面產生了諸多不便。尤其是同時開展境內和境外業務的企業,對於金融服務的需求主要在於企業資本金、外債資金、資產變現和再投資資金實行集中管理。與此相適應的,區內企業需要一套能夠保障貿易安全,降低外匯管理風險的保險服務。

二、自貿區內金融服務准入制度選擇

外匯兌換和境內外資金結算應堅持放管結合,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是要堅持放開自由貿易賬戶審批,簡化流程,規範相關手續使之符合國際法和國際貿易標準。自由貿易賬戶不僅作為跨境結算工具,更應作為綜合賬戶兼理項目融資、信用擔保等金融業務。政府應立足自貿區發展戰略,規劃制定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制度,規範境內合資企業資質審批流程,培育自貿區內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二是要強化資金流動管理。防範自貿區內企業和境外企業通過自由貿易賬戶與非自由貿易賬戶的資金轉移逃避外匯監管,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將非法資金引入政府禁止行業。企業的自由貿易賬戶應與貿易項目、貿易對象掛鉤,外匯賬戶劃轉資金再投資應與企業所在領域、經營能力範圍相適應,防止企業通過設立分公司剝離吸收自由貿易賬戶中的外來資本,投入到境內過熱產業。

三是要分類管理境外投資與境外融資。外資管理方面,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可以借鑑上海自貿區的經驗,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特別針對高科技屬性、高管理屬性的金融資本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與之相對應,政府在運用“負面清單”制度管理外資的同時還要重構外商投資目錄,將金融資本引入智能終端、高端裝備及汽車製造、生物醫藥等先進製造業。境外融資方面,政府可以在自貿區功能不斷完善的情況下,設立擔保基金允許自貿區內企業以人民幣外債形式從境外募集資金。

三、完善自貿區金融自由化管理的政策建議

建立自貿區內多元銀行體系。首先引入國有和股份制銀行以開設分行、建立專營機構的形式提供金融匯兌服務;其次考察境外、外資銀行金融資質,按照自貿區內企業與外資銀行的對外貿易依存度設立分行,納入銀行監管系統管理。最後,建立自貿區民營資本金融機構准入制度,探索民營資本與外資合作開設銀行的政策體系。

培育地方非銀金融機構進入自貿區開展跨境金融業務。依託中原基金島支持河南境內信託公司進入自貿區發展。引導民營資本在區域內開展汽車金融和消費金融業務,填補大型金融機構在外貿產品進口和境內消費終端之間的金融服務空白。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選擇戰略性行業、企業在銷售環節與非銀金融機構對接,共同開拓市場需求。

有序引入證券類和保險類機構,結合證監會、保監會管理要求,有步驟、分類型地出臺自貿區內證券和保險業監管制度。證券類機構主要發揮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平臺的作用;保險類機構主要負責探索跨境運輸保險定價、再保險投保體系、保險資金綜合管理創新。總之,政府在設立自貿區金融自由規則的過程中要保持信息、知識方面的領導地位,提前預測、預防金融風險,防止金融機構違規吸收境內儲蓄賬戶資金參與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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