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金鉅:股權激勵的公司和個人業績

從2005年第一家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金髮科技始,截至2018年7月31日,A股有1305家上市公司共公告了股權激勵方案2106起,其中已實施的1692起,佔比80.3%,停止實施和方案未通過的有302起,佔比14.3%,另有32起正在實施過程中。從股權激勵方式看,目前A股股權激勵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佔比63.2%)、股票期權(佔比36.6%)、股票增值權(佔比1.2%)三種。限制性股票要求激勵對象必須滿足一些解鎖條件(如年限、業績)才能售出,股票期權要求激勵對象滿足一些行權條件(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才可行權,股票增值權則是激勵對象在一定條件下可獲得規定數量股票差價所帶來的收益,但享有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對象不實際擁有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激勵方式在市場上佔比較低。

從股權激勵方案發布的時間軸上看,2016年月均股權激勵方案22.7起,2017年月均股權激勵方案37.3起,2018年至今月均股權激勵方案為40起。2017年以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月均數量明顯增加,公司推出股權激勵的動機和目標是比較明確的,即激勵員工、留住人才,保證企業的長期穩健發展。從行業分佈看,計算機、電子、電氣設備、機械設備、醫藥生物等成為股權激勵的重點行業,佔比合計近50%。我們認為,以人為核心資產的高新技術行業更需要股權激勵來留住管理層和技術骨幹。

從股權激勵股份佔公司總股本情況看,絕大多數股權激勵股份佔公司股本比例在3%以下,這些股權激勵方案佔所有方案的73.1%;股權激勵股份佔公司股本比例達5%以上的方案數僅佔8.3%。2018年7月份,股權激勵力度大的方案湧現,7月份股權激勵方案為45起,其中股權激勵股份佔公司股本比例達3%以上的方案為16起,佔比達到35.6%。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過程需要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公告股權激勵草案、中國證監會備案、股東大會等多個時間窗口,但從影響上市公司行為的角度看,草案公告日、授予日、行權日(解鎖日)和出售日是四個非常重要的時點。草案公告日是投資者最早了解到上市公司要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時間,授予日則是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要求上市公司在60日內授予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的時間點。一般自授予日起到第一個可行權日(可解鎖日)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由於激勵對象不止一個人,並且每個人可能分多次行權和出售,行權日(解鎖日)和出售日的具體時間無法統一。上市公司和激勵對象從各自“業績”出發對上述時點的股價有不同訴求。從歷史至今的草案公告日和授予日的統計樣本來看,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表現出積極的反應,草案公告日當天的平均超額收益率為0.97%,授予日當天的平均超額收益率為0.40%,均存在正的超額收益,構成有效的投資時點。另外,股權激勵授予日的買點安全邊際較高,而且相比草案公告日的時點更易把握(一般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後一個月左右)。

授予日股價:股權激勵成本影響公司業績。對於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的計算有期權估值法和簡化為“立即授予但沒有限制的股份支付”兩種常見方式,若想減少股權激勵費用,公司會傾向於用期權估值法,即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授予日股價-每股期權成本-授予價格;對於股票期權的價值,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採用B-S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期權價值和授予日股票收盤價、期權執行價、剩餘存續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價格波動率等參數密切相關。總體來看,股權激勵成本方面:在其他參數一定的情況下,授予日股價越高,股權激勵成本越高,期權執行價格(對限制性股票來講是授予價格)越低,股權激勵成本也越高。所以對公司業績來講,壓低授予日股價可以降低期權價值,進而減少公司費用。

行權日股價:公司訴求與個人訴求有區別。從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顯然,價差越大,能抵扣的費用就越多,所以就上市公司業績角度來講,也希望行權價越高越好。從個人所得稅角度看,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次股票期權行權(解鎖)的日期,行權日股價等於或略高於期權執行價格,這樣既不影響行權(這裡僅指影響行權的市場條件),個人所得稅也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出售日股價:對個人而言越高越好。對股權激勵對象的“個人業績”而言,最優的情形是:(1)在行權日/解鎖日之前壓低股價,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額(硬幣的另一面是,上市公司可以抵扣的所得稅也少了)。(2)在可行權日之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統一行動行權(比方說給予一定日期範圍),而在統一行權期之後釋放利好拉昇股價,股權激勵對象拋售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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