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欠了幾百萬債務但沒能力歸還,債主可以找家長還嗎?

張紫煒zz


兒子欠了債和父親欠了債,在哪個角度上來看都是個人應該承擔自己的債務,而不應該牽連自己的親人。父債子還,這也就是封建社會的遺留產物。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辦什麼事得講法制,得依法律為準繩。而不是想說什麼就做什麼的社會。兒子在外面借了錢作為父親的,如果想要幫兒子還上這筆欠債的話。他的出發點也是出於對兒子的安全考慮。也是不想讓兒子擔驚受怕,整天受到威脅。甚至受到了失去生命的危險。整天讓兒子活在恐慌之中。也就是出於這樣的想法,可能是父親願意承擔兒子的債務。如果是,這個父親不管兒子的事也不對兒子的債務進行償還。在全人對他也是沒有辦法的。所以說這也就是一個道德和良心上的事。其他的也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伊春美食美客


“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都屬於道德層面的約束。

如今,隨著法律和法制的健全,有債權或者債務糾紛的還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是否需要履行“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

子女活著

“兒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格上與“家長”是相互獨立的,“幾百萬債務”發生在其與債權人之間,對“家長”沒有拘束力。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就是隻能由兒子還債,父母無還債義務。

子女去世

如果這個“兒子”不幸死亡,還給“家長”留下了一筆遺產,而且“家長”也繼承了這筆遺產,那麼“家長”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範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債主)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不能要求這些人的父母還錢, 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不存在連帶責任。


所以,兒子不還錢,債主勢必利用這一點討債。不管是利用父母出於對於子女的愛,還是出於人倫道德。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完全站得住腳,但現實的社會並非僅僅只用考慮法律問題,還有更多的諸如道德、輿論、人情需要去兼顧。


律師說


這個話題有點扎心。從法理還是從人情角度,每個人或許都有不一樣的答案。以下回答建立在兒子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且欠款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1、從法律的角度上

從法律上來說,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享有自己應有的權利,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兒子欠了幾百萬,從合同相對性的角度來說,一般情況下,債主只能找兒子要。

但是,如果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兒子借完錢後突然去世,家長繼承了兒子的財產,

那麼家長是需要在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責任。

再如,如果家長自願代為還款,從法律角度來說叫“債務承擔”,只要債主同意了就可以。

2、從人情的角度

古話說,虎毒不食子,天下父母有幾個願意眼睜睜看著兒子因為欠債而被債主窮追不捨的。父債子還,子債父擔的觀念自古深入人心,父母不為兒子還債,是否能夠經受得了社會輿論、社會道德的評判?是否能夠經受得了催債的一而再再而三的騷擾?

所以,兒子不還錢,債主勢必利用這一點討債。不管是利用父母出於對於子女的愛,還是出於人倫道德。

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完全站得住腳,但現實的社會並非僅僅只用考慮法律問題,還有更多的諸如道德、輿論、人情需要去兼顧。

高利貸討債,也正是利用了這人性的弱點,才能屢屢討債成功。


陳桂雄律師在廣州


先說結論:原則上不可以,但有例外

題目中“家長”一詞出現地非常有意思,我們一般會說“父母”吧?“家長”這個詞給人的感覺是兒子還沒成年。

其實,不管成年與否,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債主都找不到父母那裡去。

假設子女沒有成年

根據《民法總則》第144條和第145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民法總則》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降低到了8週歲,也就是說,不滿8週歲的孩子向別人借錢,這個借款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已滿8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向別人借錢,這個借款行為需要經過監護人的追認,“家長”同意了才有效,不同意就無效。

所以,不論這個孩子多大,只要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行為本身就有效力瑕疵,債主自然是無權找到“家長的”。

假設子女已經成年

書歸正傳,題主想問的應該是成年人的事吧~

成年人向他人借款,這筆債務就是他自己的,與任何其他人無關。除非有人為他提供保證(俗稱“人保”),這個人才與這筆債務發生關係。

這就是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只針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兒子以自己的名義借款,他的父母並不屬於合同的當事人,合同自然也就對父母沒有約束力。如果無力償還,債主也是沒有權利找到父母的。因為在現代法制中,父母不再是子女的“天然保證人”。

例外情形

凡事皆有例外,在一種情況下,債主是有權找到債務人父母的。

這個例外就是:債務人死亡,且留下了遺產;債務人的父母作為遺產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此時,其父母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其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這種情況非常之罕見,現實中基本不存在。為什麼罕見呢?很好理解,這個人欠了幾百萬的債務無法償還,哪裡還有遺產呢?但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啊!

舉個例子:張三的兒子張四,欠王五100萬的債務無法償還。有一天,張四買了一張福利彩票,不料中了二等獎50萬元。張四剛把錢領到手,就因為過度興奮心臟病發,不治身亡。張三繼承了兒子的遺產50萬元。

此時,張四的債主王五就有權讓張三償還張四的債務,但限額只有50萬元。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或私信。


獅兄說法


社會上經常會出現債務人欠錢不還,

債權人想盡辦法讓其家人還債,那是不是子女欠下的債務真的可以由父母來歸還呢?而具體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借款雙方又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一、子女欠債,父母是否應該替他們還債?

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承擔責任。 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債主)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不能要求這些人的父母還錢, 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不存在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第一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這個兒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他人的借款合同又是合法有效的,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就是隻能由兒子還債,父母無還債義務。當然如果父母經濟狀況良好,而兒子目前經濟困難,也可以暫由父母自願代子償還,待兒子有履行能力時再還給其父母。其他人不能逼迫債務人的父母歸還欠款。

二、如何讓欠款人還款?

1、欠款人暫時無力償還的,可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欠款人分期償還。

2、欠款人永久無力償還的,就只能用欠款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需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欠款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3、欠款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其配偶負有償還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I律師


分情況:

1.個人單獨的負債。

當個人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以個人名義向銀行或其他機構借錢的,債務只由個人承擔,與父母無關的,法律上不存在“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的規定,當然,自願的除外。

2.父母作為擔保人的。

很多借款是需要擔保人的,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債主是可以向擔保人追討。

所以,當父母為子女的借款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債主是可以向父母追討的。

這種情況下,如果債主法院提起訴訟,擔保人也是會被起訴的。

3.人死了還要還錢嗎?

要,但也不是父母來還。

根據《繼承法》第 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這條法律規定有兩層含義:1.當繼承人繼承遺產時,要償還債務,不繼承的就不用還。2.償還債務時,以遺產價值為限,就是說,債務是100萬但遺產價值50萬的時候,只需還遺產價值的50萬,其餘部分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當然,自願的除外。

我是90後行長,歡迎關注我,帶你走進銀行的“內幕”。


90後行長


如果兒子欠下了幾百萬的債務,且沒有能力歸還,同時兒子已經成年,享有一定的獨立性與自主性,那麼兒子欠錢,未必需要家長償還,而兒子還是欠錢還錢的主體。但,如果兒子屬於未成年人,不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那麼家長就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按照正常的情況,債主也不會愚蠢到把鉅額資金借給沒有經濟能力的未成年人,這樣的風險還是非常巨大的。此外,如果兒子已經離世,恐怕直系家長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可能會把這筆債務繼承承擔了,而對於兒子欠債務的情況,確實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郭施亮


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是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觀念。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子女,還包括了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等特殊債務,法律還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願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這種類型的“父債子還”應予支持、提倡。

“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這都是傳統觀念,也都是從道德和作人誠信層面來講的。如今,隨著法律和法制的健全,有債權或者債務糾紛的還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是否需要履行“父債子還”或“子債父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一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這個兒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他人的借款合同又是合法有效的,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就是隻能由兒子還債,父母無還債義務。當然如果父母經濟狀況良好,而兒子目前經濟困難,也可以暫由父母自願代子償還,待兒子有履行能力時再還給其父母。其他人不能逼迫債務人的父母歸還欠款。

不過,有一種特殊情況,子債是應當父還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則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假如欠債的兒子意外死亡,他的父親繼承了他兒子的遺產,那麼,連同其意外死亡兒子的債務也要一併繼承。在這種情況下,繼承者應該承擔其債務歸還義務。


李明德


言法有信 為你解答

一般情況下不能!那什麼情況下可以呢?

1、子女死亡,父母繼承子女財產,但一般只能以繼承財產為限。

2、子女轉移財產,給父母。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3、如果沒有分家,財產混同,可要求法院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按照分割後的部分來償還借款就行。

當然,如果實在無法拉上對方父母,也不是沒辦法,很多父母都很在乎自己的子女,通過溝通、協商,父母願意代償也不是不可能!

要賬要有恆心,誰先妥協誰先輸!


言法有信


這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分析建立在“兒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礎之上,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舉債幾百萬的可能性不大)。

“兒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格上與“家長”是相互獨立的,“幾百萬債務”發生在其與債權人之間,對“家長”沒有拘束力,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家長”無需對“兒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話分兩頭,如果這個“兒子”不幸死亡,還給“家長”留下了一筆遺產,而且“家長”也繼承了這筆遺產,那麼“家長”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範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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