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HR离职后就一定主张不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吗?

「案例」HR离职后就一定主张不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吗?

案情简介:俞某婷于2015年11月9日进入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人事经理一职,实际工作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起因病休假,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俞某婷工资至2016年4月30日。2016年4月29日,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挂号信方式向俞某婷发出辞退通知书:“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俞某婷办理了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嗣后,俞某婷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0元

普陀区劳动仲裁委于同年7月26日作出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145X号裁决书,裁决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俞某婷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809元。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法院审理:一审审理中, 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落款“乙方(签名)”处为“俞某婷”签名,后经笔迹鉴定,2017年5月17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鉴中心[2017]技鉴字第3X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劳动合同》上需检的“俞某婷”签名不是俞某婷所写。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现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俞某婷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包括了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负责保管劳动合同。鉴于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既不能举证与俞某婷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又不能举证有免责事由,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俞某婷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作出判决: WG(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某婷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809元,以及支付俞某婷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1,500元。

律师建议:本案当事人俞某婷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人事经理,但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不涉及到为其他员工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所以诉求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本案对用人单位来说,上海市高院确实有相关意见指出,对于一些企业的经理、人事主管因利用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当支持其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当事人俞某婷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均不涉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这一点是很需要注意到的。同时,单位如果一定要裁判结果以明辨是非,那就要把自身的用人规章制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好,因为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是很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都要合法。就本案来说,劳动仲裁员和法官们一定会询问是否调解,且本案的涉案金额不是很多,单位最好的诉讼策略是与该员工调解结案,以减少讼累和公司声誉损失。该案一直打到二审,2018年4月8日才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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