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選登·監察法」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爲包括哪些?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諮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答:監察法第六十三條列舉了五項屬於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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