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聲明人伍利娜,作為北京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現公開聲明和保證,本人與該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獨立性的關係,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及獨立性的要求,具體聲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等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和條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的獨立董事任職條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經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的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 是 □ 否

五、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六、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共中央紀委《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七、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八、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九、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十、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國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擔任獨立董事不會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對於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相關規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相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則、規範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均不在該公司及其附屬企業任職。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是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也不是該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自然人股東。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在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也不在該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親屬不在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為該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與該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任職,也不在該有重大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任職。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具有前六項所列任一種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本人、本人任職及曾任職的單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響本人獨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屆滿的人員。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且期限尚未屆滿的人員。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證券期貨犯罪,收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人員。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為失信懲戒對象等而被國家發改委等部委認定限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職務。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因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被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未滿十二個月的人員。

√ 是 □ 否 □ 不適用

二十九、包括該公司在內,本人兼任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數量不超過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該公司連續擔任獨立董事未超過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要求,委託該公司董事會將本人的職業、學歷、專業資格、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情況等詳細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不存在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適用

三十三、本人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不存在連續十二個月未親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次數超過期間董事會會議總數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適用

最近三年內,本人在所有曾任職上市公司任職期間應出席董事會會議0次,未出席會議0次。(未出席指未親自出席且未委託他人)

三十四、本人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不存在未按規定發表獨立董事意見或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適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存在受到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過往任職獨立董事任職屆滿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職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適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響獨立董事誠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伍利娜本人完全清楚獨立董事的職責,保證上述聲明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否則,本人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和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本人在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期間,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做出獨立判斷,不受該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本人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期間,如出現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情形的,本人將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並儘快辭去該公司獨立董事職務。

本人授權該公司董事會秘書將本聲明的內容及其他有關本人的信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業務專區錄入、報送給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對外公告,董事會秘書的上述行為視同為本人行為,由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期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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