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最嚴「禁補令」 新東方好未來等股價大跌

國務院發佈最嚴“禁補令” 新東方好未來等股價大跌

國務院發佈最嚴“禁補令” 新東方好未來等股價大跌

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強化校外輔導專項整治工作。

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

《意見》指出,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範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意見》要求,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意見》強調,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意見》還強調,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意見》指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意見》還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意見》特別指出,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

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意見》要求,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臺)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意見》重申了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受《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的影響,在美國上市的新東方、好未來、樸新教育、精銳教育等校外培訓輔導企業股價大跌。

今天凌晨,新東方以79.05美元報收,下跌7.01美元,跌幅達到8.15%;好未來則以30.95美元報收,下跌1.69美元,跌幅也達到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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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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