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發生事故,停運損失誰賠償?

陳先生是一位出租車司機,出租車運營的收入基本是陳先生一家人的經濟來源。前不久,陳先生外出拉活,途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從而造成車輛維修停運。陳先生修車期間,沒有了收入,這部分損失是否應當得到賠償?

案情回顧

陳先生的車輛被閆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撞擊,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閆某承擔全部責任,陳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陳先生對車輛進行修理,維修費是自己墊付。而閆某駕駛的客車是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並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為此次事故,造成了陳先生出租車停運損失、維修費等各項損失,陳先生將閆某、旅行社、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停運損失、賠償汽車維修費。

庭審再現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及汽車維修費沒有異議。但是,車輛維修時間過長,並且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而且保險條款中也有免責賠償的內容,所有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旅行社稱:陳先生主張的停運損失我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對於保險公司提出的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情況在投保單中並沒有提示。閆某未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確認的內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閆某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旅行社已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陳先生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旅行社賠償。

陳先生駕駛小型客車系法律規定的依法從事旅客運輸的經營性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亦屬“財產損失”範圍,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保險公司以停運損失為間接損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的抗辯,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就責任免除的賠償項目逐項、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法院不予支持。

執行工作任務 造成損害誰負責?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保險免責條款有效嗎?

解答:《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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